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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其实是很脆弱的 , 在某些时候 , 一些看似不是那么反常的行为也有可能导致一条生命就此逝去 , 意外的发生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 , 每一个人的身后都牵扯着太多的人 , 一个人的逝去 , 受伤最深的其实是他的亲人与家庭 , 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纠纷 。
2011年时 , 湖北某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式试运行 , 因此该学校便开始宣传并动员社会人士以及本校学生成为志愿者 , 为医学研究贡献一份力量 , 当时郑某正在该高校攻读博士 , 在看到学校的宣传海报之后 , 他参与到了这项志愿活动中 。
经过检查 , 郑某的身体条件完全符合标准 , 于是他就来到生殖中心签订了《捐精
工作人员发现郑某进入捐精室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出来 , 于是他便进入捐精室查看 , 结果发现郑某倒在地上 , 早已没了呼吸 , 随后工作人员将郑某送往手术室抢救 , 但经过抢救 , 郑某的命还是没能保住 。
事发后 , 郑某的家属第一时间赶到湖北 , 悲痛过后 , 他们便找到生殖中心协商赔偿的问题 , 经过协商 , 双方达成了人道主义补偿8.8万元 , 以及郑某的妻子读研费用减免两万的方案 , 但不久之后 , 郑某的家人却将该高校、医院以及生殖中心告上了法庭 。
【回顾 博士生捐精5次后猝死,家属向生殖中心索赔400万,法院判了】
原来他们认为郑某捐精虽然是自愿的 , 但这也与学校的宣传、医院的动员以及生殖中心在发现郑某出现意外后的处理方式有关 , 因此他们向三方索赔因郑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00万元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很明显 , 郑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侵权责任
首先是高校与医院 , 据调查 , 高校所运行的人类精子库手续齐全 , 设备完善 , 完全合乎相关规定 , 而且高校与医院的宣传与动员中也没有人强制性措施 , 参与或不参与全凭自愿 , 因此高校与医院的宣传与动员措施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
郑某参与到该活动中为其自愿行为 , 因此高校与医院的行为没有过错 , 自然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 然后是生殖中心 , 郑某家属认为 , 在郑某发生意外之后 , 生殖中心的处理措施有不当之处 , 因此他们认为生殖中心应当承担责任 。
但根据调查显示 , 生殖中心在发现郑某发生意外之后 , 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 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一般来说 ,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 , 本案中 , 生殖中心在硬件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 且郑某死亡属于其个人身体原因 ,
在软件方面 , 生殖中心配备了相关的工作人员 , 且在发现郑某的异样后第一时间前往查看 ,
《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郑某的确是在生殖中心发生了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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