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网友见面发生关系后,女子要钱不得报案强奸( 二 )


3、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玲玲不愿意 , 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
4、李玲玲自述其不愿意 , 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 , 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 , 周围邻居下班在家 , 其自述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东是男的 , 又在他家 , 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 。 而从冯东的说法是李玲玲不仅愿意 , 且予以配合 , 双方各执一词 , 是否违背李玲玲意志无法认定 。
最终 , 二审法院也是以是否违背李玲玲意志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 , 冯东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处冯东无罪 。 除此之外我认为 , 李玲玲在陌陌聊天工具的个人动态、到冯东家后主动提出看恐怖片、事发后与冯东的聊天记录中最初提到金钱解决等或多或少也会影响到对其主观意愿的判断 。
当然 , 最后 , 我还想说的是法院最终认定的结果只是基于现有证据做出的判断 , 是法律事实 , 或许真实的情况也即客观事实不是如此 。 但是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我们 , 现在也只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去推测当时的情况 。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 , 冯东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李玲玲发生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 认定冯东无罪 。 李玲玲事后要钱不成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张晓丽律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玲玲构成诬告陷害罪 。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李玲玲若要构成诬告陷害罪 , 则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性行为发生时李玲玲是自愿的 , 但其却故意做虚假陈述等称是被迫的 , 意图追究冯东的刑事责任 。 但是 , 本案现在仅是因证据不足 , 不能认定李玲玲所称冯东系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 , 却并不能直接推断出李玲玲当时就是自愿的 。
因此 , 即使冯东现在被判决无罪 , 也仅是疑罪从无的无罪 , 而非已经证实李玲玲系自愿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绝对无罪 , 因此无法认定李玲玲构成诬告陷害罪 。

方弘: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吗?
张晓丽律师:依据现有证据分析二人不构成卖淫嫖娼 。 依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简单来说 , 卖淫嫖娼是建立于金钱、财物交易之上的性行为 。 这要求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 双方均明知、认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 。
本案虽有性行为发生 , 但现有证据显然不能认定二人有卖淫嫖娼的主观故意 。 李玲玲称自己根本就不愿意与冯东发生性关系 , 甚至称是被迫的;而冯东虽然称发生性关系时李玲玲是自愿的 , 且事后李玲玲向其索要500元其给了200元 , 但李玲玲对此否认 , 也无其他证据佐证 , 况且 , 即使存在给钱的行为也仍需进一步分析给的钱系嫖资还是民法上的赠予 。
因此 , 结合现有证据 , 无法认定李玲玲、冯东之间的性行为是因金钱、财物而发生 , 二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
方弘:古人云 , “色字头上一把刀 , 石榴裙下命难留” 。 老祖宗通过这句俗语不仅要劝诫大家修身养性 , 更是劝诫世人不要沉迷于女色 , 以免最后丢了性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