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带着孩子偷东西,淹死了凭啥让我赔!”


“她带着孩子偷东西,淹死了凭啥让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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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带着孩子偷东西,淹死了凭啥让我赔!”


“她带着孩子偷东西 , 淹死了凭啥让我赔!”山东日照 , 王女士带着两孩子私自进入某植物园采摘栗子等农产品 , 其儿子在寻找王女士期间 , 不慎落入园内的蓄水池 。 王女士跳进水池救出儿子 , 自己却不慎溺水身亡 。 王女士家属认为植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将其诉至法院 , 索赔33万余元 。



事发的植物园 , 是王某以某科教中心的名义租赁了一处土地 , 并组建了植物研究所 , 该科教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 , 王某系投资人 。 园内种植着包括栗子在内的一些农作物 。

植物园周边原本是建有围墙的 , 但部分区域的墙体倒塌 , 存在缺口 。 园内的蓄水池系人工修建 , 但周围并未设置围栏 , 水池上也无覆盖 。

2020年9月12日 , 王女士带着女儿、儿子 , 通过围墙缺口 , 擅自进入园内采摘栗子等农产品 。 期间 , 儿子在寻找王女士的过程中 , 不慎掉入了园内的蓄水池中 。

王女士听闻后 , 随即跳入池中 , 将儿子拖上了池边 , 但自己却不慎溺水身亡 。

王女士家属认为 , 科教中心系植物园的经营管理者 , 因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导致王女士的儿子掉入蓄水池 , 王女士为救儿子溺水身亡 , 故存在一定过错 。 【“她带着孩子偷东西,淹死了凭啥让我赔!”】

因王女士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74520元、丧葬费42044.4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73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 , 共计1106752.90元 。 考虑到王女士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 故其家属仅主张损失的30% , 即332025.87元 。 科教中心因其过错 , 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 王某作为科教中心的投资人 , 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涉案植物园的外墙倒塌后 , 科教中心未能及时修缮 , 故导致外部人员可自由出入 。 且科教中心对园内的蓄水池等危险区域 , 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因科教中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存在安全隐患 , 导致王女士的儿子落入蓄水池 , 最终造成王女士在抢救过程中溺水身亡 。 因此法院认为 , 科教中心对王女士的死亡结果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但考虑到儿子落水更多是因为王女士监护不力导致 , 故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 。 最终酌定由科教中心承担5%的责任 。 王某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由其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 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 对王女士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院不予支持 。 其他项目略作调整后 , 确定科教中心最终的赔付金额为54803.83元 。科教中心及王某对一审判决极为不满 , 遂提起上诉 , 其主要理由为:

1、植物园系其私有场所 , 且周边建有围墙 , 即便存在倒塌缺口 , 也不影响其私有场所的性质 , 且在围墙缺口处 , 采用醒目的白色大字标记有“禁止入内” 。

但事发当日 , 王女士带着两名未成年子女 , 不顾“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记 , 擅自进入私有的植物园内 , 并窃取院内的栗子 , 其行为明显构成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 。

2、王女士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 , 疏于对子女的监护 , 导致子女与其分散 。 其儿子在寻找王女士期间 , 落入蓄水池 。

王女士的死亡 , 是因其先前的盗窃行为 , 以及未能履行监护职责 , 引发了儿子落水的风险 , 在其施救过程中 , 不慎溺亡 。

但王女士的溺亡 , 并非植物园的过错导致 , 其儿子落水的风险 , 也非植物园的过错所引发 。

3、植物园系科教中心依法承包并用于植物种植与栽培的私有空间 , 并不属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 。 因此无需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一审判决却以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 , 认定植物园内的蓄水池需加设围栏、遮挡 , 于法无据 。 在私人场所内 , 还需考虑如何保障擅自侵入者的人身安全 , 与正常的社会认知也明显相悖 。

4、科教中心在本案中系盗窃行为的受害人 , 且未对王女士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 , 对其死亡也无过错 。 一审判决反而判令由受害人向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既不符合法律规定 , 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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