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一男子发现自己没有签过字也被贷款】“我没有签过字 , 银行必须消除记录” ,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 一男子发现自己无故被贷款 , 与银行协商无果后 , 男子将银行告上法庭 , 要求银行消除逾期记录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2020年7月 , 赵德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贷款 , 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 , 他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 不符合办理条件 。
赵德感觉很纳闷 , 自己啥事也没干 , 没有什么欠钱不还的情况 , 为什么自己会有不良记录 , 于是他到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了个人信用报告 。
报告显示 , 赵德在2004年6月办理了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 , 借款金额为40万元 , 逾期180天以上未还本金38万元 , 账户状态为逾期 。
赵德找到银行 , 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在这办过贷款 , 要求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 。 毫无疑问 , 银行拒绝了 。
赵德便向法院起诉 , 要求银行立刻消除自己的不良信贷信息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银行则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申请表》 , 用于证明赵德的借款事实 。
赵德则表示这些合同、申请表上的签名都不是自己的 , 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
鉴定结果显示 , 这些签名与赵德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书写 。
1、《民法典》规定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信用属于名誉权的内容 , 因此在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
2、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这一错误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即哪一方对于这个错误的产生有责任?
银行方表示银行也是在这次诉讼才知道这些签字不是赵德本人所为 , 但是这一责任也要由赵德来承担 , 因为银行对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也只能做形式审查 , 赵德没有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 , 其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 。
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都分别对赵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后才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贷款业务 , 赵德没有保管好个人证件或者与他人通谋 , 最终导致他人冒用其身份向银行借款 , 产生逾期 , 并使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 赵德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
法院认为 , 银行虽然提交了合同书、申请表等证据 , 但是其上的签名不是赵德本人所签 , 而银行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核义务 , 因此应当认为银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
3、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 而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 , 若赵德的社会评价没有受到影响 , 那么他就没有办法要求银行赔偿 。
银行表示这一不良记录早就存在了 , 而赵德直到2020年7月才发现 , 这说明他此前根本就不知道 , 更不会对他的商业活动或涉及个人信誉的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了 。
法院则认为这一不良记录造成赵德无法贷款就已经是对其名誉的侵犯了 , 并且诚信社会对信用记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 赵德在知晓其存在不良记录后 , 必然忍受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承受了一定的痛苦 , 给其生活、工作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
4、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消除赵德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40万元的逾期记录 , 并且赔偿给赵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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