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济南一女子碰瓷被碾压致死,家属向司机索赔100万,法院判了(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此案发生的地点是快车道 , 本就禁止行人坐卧、停留 , 也就是说当何某刻意在快车道上进行停留与坐卧时 , 她本身已经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案发时货车司机的确根本不知晓何某的行为 , 他的驾驶行为都在正常范围内 , 因此并非是货车司机的原因导致何某身亡 , 他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那么货车司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此案由于路边的监控作证 , 完全是何某自己的过失导致了身亡 , 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 , 因此货车司机作为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不需要对何某家人进行任何赔偿 。
【回顾 济南一女子碰瓷被碾压致死,家属向司机索赔100万,法院判了】综上所述 , 济南这桩因女子碰瓷被碾压致死 , 家属向司机索赔100万的案件 , 法院最终宣判货车司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 , 驳回了何某家属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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