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夕节,约女友宾馆见面,为何被认定为嫖娼?”


案例!“七夕节,约女友宾馆见面,为何被认定为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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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夕节,约女友宾馆见面,为何被认定为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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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夕节,约女友宾馆见面,为何被认定为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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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男子许某在某社交网站上结识了女子小蕊 , 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 , 大有一番相见恨晚的感觉 。 在之后的交流中 , 两人越聊越觉得投缘 , 感觉彼此很合的来 , 于是便发展成了网恋关系 。
不过 , 由于两人身处异地 , 一直无缘在线下见面 。 这天 , 男子许某觉得七夕节快到了 , 便想趁机约小蕊在线下某宾馆见面 。
小蕊虽然答应了 , 不过随后却暗示许某 , 既然是七夕节 , 是不是应该有所表示才对?许某顿时心下了然 , 当即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 , 给小蕊转了3千元 , 让其购买礼物 。
到了七夕节这天 , 两人按照事先约定在某宾馆房间见了面 , 并随即发生了关系 。 不过 , 就在此期间 , 两人突然碰到了警察查房 。

原来 , 由于该宾馆长期存在非法交易活动 , 屡次遭到群众举报 , 警方遂决定展开突击检查 。 而面对警察的例行登记询问 , 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虽然声称是情侣关系 , 却无法叫出彼此的全名 。
这顿时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 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 在警局里 , 警方通过查看两人的手机 , 发现了两人之间有一笔3千元的手机转账记录 。
而且警方还查明 , 女子小蕊是一名失足女子 , 曾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过 。 于是乎 , 警方最终认定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之间属于卖淫嫖娼 , 决定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
然而 , 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 , 男子许某却表示不服 。 他觉得自己与小蕊之间属于网恋关系 , 他此前也并不知道小蕊失足女的身份 , 此外 , 他给小蕊转的3千元 , 是给其买礼物用的 , 并不属于嫖资 。

那么 , 现在问题来了 , 本案中 , 男子许某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呢?对此 , 本文认为:
卖淫嫖娼有3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
1、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之间 , 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
本案中 , 警方认为: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在网上结识 , 两人之前在线下从未见过面 , 虽然两人声称是情侣关系 , 不过在被警方查获时 , 两人竟然互相叫不出彼此的全名 , 因此 , 情侣身份并不足以采信 , 两人应当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 。
对此 , 本文却认为:由于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属于网恋关系 , 因此叫不出彼此的全名实属正常 , 警方并不能据此否定两人的情侣关系 。 当然了 , 男子许某需要拿出平时的聊天记录 , 证实两人属于网恋关系 。 否则的话 , 的确无法推翻警方对两人关系的判定 。

2、男子许某给女子小蕊转的3千元钱 , 是否属于“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案例!“七夕节,约女友宾馆见面,为何被认定为嫖娼?”】本案中 , 警方认为:虽然男子许某声称给女子小蕊转的3千元钱 , 是给小蕊七夕节买礼物用的 , 可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 因此并不足以采信 , 再结合小蕊平时的身份 , 这笔钱应当属于“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
对此 , 本文却认为:虽然男子许某给女子小蕊转钱时 , 没有注明该笔钱是给小蕊买礼物的 , 而且在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明确提及 。 不过 , 警方也无法证实该笔钱属于嫖资的范畴 , 因为两人的聊天记录中 , 也没有明确提及该笔钱是用来支付嫖资的 。

3、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在宾馆房间里的行为 , 是否属于“非法交易”?
本案中 , 警方之所以认定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 , 在宾馆房间里发生关系属于非法交易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子小蕊失足女的身份 。 小蕊曾经多次因从事非法交易而被警方处罚过 , 而这点也直接影响了警方此次对于本案的定性 。
对此 , 本文却认为:警方根据女子小蕊的身份 , 对本案进行定性 , 显然属于一孔之见 。 我们并不能依据妇女平时的作风好坏 , 就对该妇女的行为进行一概而论 , 否则的话 , 难免有点以偏概全 。

比喻狭隘片面的见解 , 出自《盐铁论·相刺》
结语:其实 , 本案中 , 男子许某到底构不构成嫖娼 , 关键问题在于一点 , 男子许某能否证明 , 他和女子小蕊之间属于网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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