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鱼是别人吃过的,为什么端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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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鱼是别人吃过的 , 为什么端给我们?”8月6日 , 黑龙江七台河 , 顾女士与家人一起外出用餐时 , 点了一条红烧鱼和其他几道美食 。 结果上菜时 , 顾女士发现这条鱼是被人夹过的 。 于是立马找服务员反映情况 。 服务员解释说 , 这条鱼是别桌的 , 上错了 。 并明确表示说 , 会给顾女士重做一份 。
顾女士听对方这样说 , 也就同意了 。 可不曾想 , 几分钟后 , 服务员又给顾女士一家人端来了一条鱼 , 翻过来一看 , 结果还是刚才那条被夹过的鱼 , 只是重新撒了点葱花而已 。
这不糊弄人么?顾女士非常生气 , 立马质问服务员 , 到底是怎么回事?服务员声称 , 是老板叫撒上?香 , 重新上给客人的 。
顾女士听完更加生气了 , 于是马上去找老板理论 。 老板当时对顾女士说“我们忙 , 就那样 , 没时间给你处理这些事情 , ”
事后该餐厅女工作人员回应称 , 那盘鱼端给别人时 , 别人还没吃 , 是顾女士“侮蔑”餐厅 , 她们已经报警了 。
而餐厅另一名男子则回应称 , 这条之前确实是被别人夹了 , 只是服务员自作主张重新上 。 最终顾女士也没结账就走了 。
1、通过顾女士与餐厅的两次回应 , 我们可以大概还原一下整个事情的经过:服务员把本该给顾女士一家人上的鱼 , 上错给别桌了 , 别桌客人夹过了以后 , 才发现上错了 , 于是服务员又端给顾女士一家人 。 顾女士发现被人夹过后 , 服务员答应换一份 。 事后服务员说是老板授意 , 撒点?花重新上 。 但老板却说是服务员自作主张 , 不过最终没收顾女士的餐费 。 而另一餐厅女负责人则认为顾女士是“侮蔑”餐厅 , 并声称已报警 。
2、有网友表示 , 顾女士有没有侮蔑餐厅 , 这名女负责人说得不算 , 查监控就一清二楚 , 还有就是 , 女负责人声称已报警 , 报警记录呢?警察怎么说的 , 怎么处理的 , 说来听听 。
其实网友说得有道理 , 凡事讲证据 , 现有证据已经很清楚了 , 就是上错菜 , 被人夹过 , 餐厅舍不得重做 。 餐厅如果想要推翻这一个结论 , 请举证说明 。 否则将承担一切后果 。
3、如果顾女士是侮蔑餐厅了 , 那么该赔偿的就得赔偿人家 。 毕竟对餐厅造成不好的影响 , 是要承担责任的 。 但如果顾女士没有“侮蔑”餐厅 , 那么餐厅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
【“这鱼是别人吃过的,为什么端给我们?”】从民法角度来说 , 顾女士到餐厅消费 , 双方形成的是消费合同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顾女士必须按所点的食物标价 , 全额付款 。 而餐厅方面必须提供安全、完整、新鲜且有安全保障的食物 。
也就是说 , 餐厅为顾女士提供被人夹过或吃过的鱼 , 都属于不完整、新鲜的食物 , 就是违约行为 。 而且 , 由于顾女士是与餐厅形成的合同关系 , 因此无论是服务员自作主张 , 还是老板授意 , 责任都在于餐厅 , 只是如果是服务员的原因 , 餐厅承担责任后可向服务员追偿 。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综上而言 , 餐厅最终同意让顾女士不买单的情况下 , 离开餐厅 , 他们就是知道自己理亏了 。
换而言之 , 如果顾女士真的属于“侮蔑”餐厅 , 餐厅又已经报警的话 , 顾女士早就被公安机关按“跑单”处理了 。
现在问题基本很清楚了 , 明眼人都知道是谁在“侮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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