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其所执业的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因此 ,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 ,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 而非医务人员 , 因此患者请求刘医生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 但应注意的是 , 本案到此尚未结束 , 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患者诉讼请求 , 但患者可依法另行主张其合理损失 。
另外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本案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 属于民法范畴 , 而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罪则属于刑法范畴 ,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 而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 均不能免除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 , 卫生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将面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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