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为孩子登记姓名随自己姓,男方起诉改姓被法院驳回


离婚后女方为孩子登记姓名随自己姓,男方起诉改姓被法院驳回


李林与王娟原系夫妻关系 , 两人育有一个女儿 , 在离婚后因孩子的姓名产生纠纷 。 母亲王某前往公安机关将女儿的姓名登记为“王某某” , 而父亲李林却认为当初离婚调解书中孩子的姓氏是随自己 , 坚决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日前 , 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因调解书中确认的姓名并未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驳回了李林的诉讼请求 。
孩子到底应该跟谁姓?父母各有说法
2012年 , 李林与王娟因离婚问题闹到法院 , 关于子女问题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李某某随王娟共同生活……”不过 , 此时孩子的名字“李某某”还未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 王娟于2013年在公安机关将孩子姓名登记为“王某某” 。 李林得知孩子姓氏被改后 , 起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王娟将孩子姓名恢复为李某某 。
法院调取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存根、《医学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南通市临时接生证明等材料 , 以上材料新生儿姓名均登记为王某某 。
李林则认为 , 自己并未提供任何材料给王娟 , 也未曾在《医学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 , 他认为王娟伪造了证件和其签字 , 欺骗了工作人员从而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 故整套资料本身不合法 , 并要求对签字进行鉴定 。
法院:未在公安机关登记 , 驳回父亲诉请
如皋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 , 《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三联 , 分别为领证人持有的正本、签发的医疗机构的存根和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存档的副页 , 三联应当保持一致 , 本案中此三联中记载的小孩姓名均为“王某某” , 且没有任何涂改 。 关于有无伪造签字的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对婴儿母亲的要求是“签名” , 而对婴儿父亲的要求是申报其“姓名” , 并未要求“签名” , 因此本案中关于李林的签字并未要求是本人签名 , 故无鉴定必要性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虽然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婚生女李某某” , 但调解书中确认的姓名并未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 亦早于出生医学证明出具的时间 。 并且“王某某”已从2013年使用至今 , 该姓名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 , 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 , 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院认为 , 继续使用该名字 , 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 。 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李林要求将婚生女姓名由王某某改为李某某 , 法院难以支持 , 故驳回了李林的诉请 。
法官:尚未经登记姓名应以出生证明为准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 , 根据法律规定 ,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 , 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 , 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 , 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 , 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从此内容看 , 未成年人改名应父母协商一致办理 , 但此举前提是小孩姓名经过了公安机关登记 。 未经登记的小孩也并非意味姓名处于不确定状态 , 即以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为准 。
由此 , 可见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及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的重要性 。
【离婚后女方为孩子登记姓名随自己姓,男方起诉改姓被法院驳回】法官表示 , 生活中常见父母离婚 ,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给孩子改姓的情况 , 同时往往伴随着不给抚养费、不让看望孩子等纠纷 , 然而改姓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 父母应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子女姓名问题 。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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