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自家养的猪,凭啥要罚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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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1斤猪肉30元 , 却罚了我10万元!”吉林舒兰 , 田某将自家宰杀的83公斤猪肉拖到菜市场 , 以25元/斤进行出售 。 刚卖了1斤30元 , 获利0.5元 , 质监局冲出来将83斤猪肉扣留 , 没收违法所得0.5元 , 并且对田某罚款10万元 。 理由就是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 田某不服 , 将质监局告上法院 ,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败诉 , 必须罚款10万 。 (来源舒兰某法院)
看完这个案例 , 作为普通人确实是无法想象 , 就卖了1斤猪肉 , 获利5毛钱 , 为何会被罚款10万 , 并且连80多斤的猪肉也被没收 , 这样的处罚结果 , 田某当然不能接受 。
其实 , 田某在起诉之前已经向质监局的上级申请过复议 , 上级也做出过决定 , 认为质监局的处罚事实不清 , 撤销处罚要求质监局重新作出决定 , 谁知道质监局的头铁 , 重新做的处罚决定还是罚款10万 , 没收猪肉 。
田某没有办法 , 只要起诉质监局 。 他以为起诉就能够改变被处罚的结果吗?田某的起诉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决定书上说 , “考虑到当事人身为农民且初次违法 , 数额较少 , 故综合判定从轻处罚\" , 最终却罚款10万 , 严重不符合从轻处罚、处罚幅度过重 。
2、处罚决定书认定 , “由于销售为自家所养的猪 , 关于出卖自养猪所得利润 , 且因当事人销售额较小 , 所以本案中 , 违法所得忽略不计\" 。 这就说明田某在市场上违法行为也是可以忽略的 , 违法程度微乎其微 , 而处罚法规定 , 没有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处罚 。
其实田某的这些理由都是比较空洞的 , 相反质监局的处罚决定却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
根据食品安全法 , 不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田某虽然说是自己养的猪 , 但是没有证明自己家里养过猪 。 而且杀猪卖肉是发生在疫情期间 , 销售没有检验的猪肉更是法律所禁止的 。
至于田某所说的几乎没有销售利润 , 没有危害性 , 可以忽略不计的说法 , 也是站不住脚的 。 田某卖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并已经售出 , 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 , 因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 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起罚点 。
食品安全法规定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田某的83斤猪肉共值4164元 , 在没有达到1万元的情况下 , 质监局可以选择在10万到15万之间进行处罚 , 考虑到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售出量较小 , 只卖了1斤 , 而且只有5毛钱的获利 , 就对他处罚了最低的10万元 , 这完全是可以的 。
这件事发生在2020年8月份 , 当时疫情也比较严重 , 全国的猪肉价格猛涨 , 甚至涨到几十块一斤 , 这种情况下 , 田某卖没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 , 你说对他处罚10万块 , 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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