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发现前妻成为别人情人后,持刀将其杀害,被判15年


湖南株洲,男子发现前妻成为别人情人后,持刀将其杀害,被判15年


湖南株洲 , 男子肖某与妻子郑女士婚后 , 因性格不合 , 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 最终两人大吵一架后 , 选择协议离婚 。 离婚后为了孩子 , 两人继续共同生活 。 虽然两人已经离婚 , 但肖某对郑女士 , 还是有感情的 。 其发现郑女士与一位名叫袁某的已婚男子 , 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 , 多次对郑女士进行劝阻 。
可郑女士自认为已经找到一位真心对她好的人 , 因此其不仅不把肖某的好言相劝 , 放在心上 。 还不顾家人及袁某家人的警告 , 义无反顾地与袁某在外面租房 , 过起同居生活 。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 , 袁某还经常对肖某发起挑衅 , 这让本就一个人在家 , 独自照顾两个年幼孩子的肖某 , 更加心生怨恨 。
事发当天晚上 , 肖某为了找到郑女士 , 并让其回家照顾孩子 , 遂通过手机定位功能 , 找到郑女士所在位置 。 在寻找郑女士过程中 , 肖某购买了一把水果刀 , 放在身上 。
肖某找到郑女士后 , 两人打车来到一酒店房间内 , 商谈解决两人之间的纠纷 。 但是 , 郑女士心意已决 , 无论肖某如何却说 , 郑女士都无动于衷 。

随后肖某一气之下 , 辱骂郑女士 , 并其扭打在一起 。 过程中 , 肖某失去理智 , 掏出水果刀捅刺了郑女士胸部和心脏 。 郑女士瞬间倒在血泊之中 。 肖某清醒过来后 , 非常害怕 , 遂马上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 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 , 前来处置 。
不幸的是 , 郑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 其死亡原因被鉴定为 , 锐器刺击左胸部 , 造成心脏、左肺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
一、肖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 还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 , 从肖某持刀捅刺郑女士后 , 第一时间报警对郑女士施救的行为来看 , 其对郑女士还是有感情的 , 且对造成郑女士死亡的后果 , 是不持放任或放任态度的 。
也就是说 , 由于肖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郑女士的故意 , 因此检方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 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起诉肖某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二、检方认为肖某不构成自首情节
刑法规定得很清楚 , 只有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 , 才能认定为自首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肖某是主动报警投案 , 但其到案后 , 避重就轻 , 并没有如实供述作案过程 。 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
强调一点 , 在司法实践中 , 犯罪嫌疑人即便没有主动投案 , 但在到案后能够在警方还没有掌握确切证据前 , 如实供述的 , 可以认定为坦白情节 。 而这个情节 , 《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 , 是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的 。
三、检方同时还认为 , 肖某具有以下两个可从情节:
1、肖某积极赔偿郑女士家属经济损失 , 家属看在孩子的份上 , 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
2、肖某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
注意!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 , 可从轻幅度是有区别的 。 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 , 根据上述《量刑指导意见》可分别减少15%、10%、5%以下基准量刑 。
也就是说 , 由于肖某是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 , 因此其只能减少10%以下的基准量刑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
有网友表示 , 从法律上来讲 , 双方已经离婚 , 因此肖某是无权干涉郑女士私生活的 。
但有网友却认为 , 郑女士作为肖某两个孩子的母亲 , 肖某劝阻郑女士不要做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并没有错 , 只是方式方法过激了!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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