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老师李某酒后猥亵女服务员,被拘留10天,李某不服,起诉警方冤枉好人】

对“摸了一下” , “亲了一下”应进行鉴定分析?济南 , 大学老师李某酒后猥亵女服务员 , 被拘留10天 , 李某不服 , 起诉警方冤枉好人 。
52岁的李某(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任教于某大学 , 案发时 , 李某在某酒店大厅内就餐 , 也许是酒酣所至 , 这顿饭一直喝到下午 , 期间还与酒店方面起了些争执 。
下午3点55分 , 李某趁女服务员小芳趴在桌上看手机时 , 亲了她左脸一下 , 4点13分 , 在走廊上 , 李某催服务员小丽上菜开酒时 , 又摸了她左侧屁股一下 。 酒店当即报警 , 公安机关认为 , 李某构成猥亵 , 对他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
所谓学高为人师 , 身正为人范 , 师德是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道德准则 , 李某在公众场合做出与他的身份不符的事情 , 理当受到谴责 。
那么 , 李某所作所为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如何评价呢?
从案件起因上来看 , 因为事前与酒店发生过争执 , 李某认为 , 这是女服务员和酒店方面对他的报复行为 , 明显带有情绪 。
从案件事实来看 , 李某说 ,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中“摸了一下”、“亲了一下”的两个动作 , 应做具体的鉴定和分析 , 虽然现场有视频录像作为证据 , 但是否亲到只有女服务员的证词 , 是否实际接触到了小芳 , 并没有其他视角的录像 , 孤证不能成立 , 更何况是原本就对他有意见的服务员 。
至于“摸了一下” , 实际是催促服务员小丽尽快上菜、开酒 , 仅仅是从后面用右手手背拍了服务员一下 , 并非有猥亵的意味 。
从适用法律上来看 , 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 猥亵他人 , 情节恶劣的 , 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李某辩解 , 尽管行为轻佻 , 但远远够不上“情节恶劣”的程度 。
从猥亵的定义上来看 , 猥亵是为了追求性的刺激 , 而李某的行为不含有性的意味 , 只是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 。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 , 警方到场后 , 所有的讯问笔录都是在李某醉酒状态下所做 , 整个案件的程序也是他醉酒时办理完毕 , 李某认为 , 笔录和其他签字手续都没有法律效力 。
为此 , 在拘留执行完毕后 , 李某先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区政府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后 , 李某又向法院起诉 , 请求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法不诛心 , 唯论言行 。 李某在醉酒状态下 , 主观表现为耍酒疯 , 很难认定主观上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 , 对于是否构成猥亵 , 只能从李某案发时的行为来进行判断 。
本案中 , 李某与女服务员并无任何亲密关系 , 依照中国传统的行为规范 , 陌生异性之间应该以常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 亲吻面部、触摸异性腰臀等敏感部位的行为 , 理当构成猥亵 。
李某主张用手拍服务员小丽 , 只是提醒她上菜开酒 , 即便理由为真 , 这样的方式也超过了常人所能接受的范围 , 不能成为否定其实施了猥亵的理由 。
更何况 , 本案有视频为证 , 清楚地显示了李某的行为 , 女服务员小芳和小丽陈述的事实与录像显示相一致 , 不存在虚假 。
酒精确实可以麻醉人的神经 , 但饮酒是李某自己的选择 , 不能成为一个人酒后失德的借口 , 更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 。
退一步讲 , 如果李某在事发之初诚恳认识错误 , 赔礼道歉 , 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 或许已经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 , 但是 , 李某却咄咄逼人 , 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 , 明显是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 。
一审法院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后 , 李某再次上诉 , 法院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决定驳回上诉 。
(图片来自网络 , 文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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