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杨大姐,在一家茶馆做收银员,有位顾客不要现金


重庆的杨大姐,在一家茶馆做收银员,有位顾客不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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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杨大姐,在一家茶馆做收银员,有位顾客不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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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杨大姐,在一家茶馆做收银员,有位顾客不要现金


重庆的杨大姐 , 在一家茶馆做收银员 , 有位顾客不要现金 , 让她通过收款码转账 , 杨大姐很爽快地答应了 , 可刚转完 , 她就发现不对劲 。 男子给了她279元现金 , 可是她由于疏忽 , 在输入数字时 , 多按了一个零 , 导致给对方转了2700元 , 等她反应过来追出去时 , 男子早已没了踪影 。




据杨大姐回忆 , 这名男子打了通宵麻将 , 早上时他来到收银台 , 表示自己不想带现金 , 要求将270元现金变成微信付款 , 杨大姐同意后 , 男子出示了自己的收款码 , 可是杨大姐粗心大意 , 竟然将270元输成了2700元 。

男子随后就离开了 , 这时 , 杨大姐收到一条短信 , 提示他银行卡支出2700元 , 她这才反应过来 , 自己弄错了金额 , 她急忙追出去 , 但没能找到 。

由于当时是扫的收款码 , 她也无法联系对方 , 只能在付款的地方留言 , 表明因自己疏忽 , 多转了2430元 , 希望男子能够归还 , 还把自己的微信号也一起留下了 。
【重庆的杨大姐,在一家茶馆做收银员,有位顾客不要现金】



可是直到现在 , 男子都没有联系杨大姐 , 也不知道他是没看到留言 , 还是故意不归还 。

若是后者的话 , 那么他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 , 是债的发生根据 。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 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 因此 , 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1、一方获得利益

所谓获得利益 , 是指因为一定事实 , 使财产总额增加 。 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 ,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得利人的行为 , 也可以是受损失的人的行为 , 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 , 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

这件事中 , 男子和杨大姐等价交换 , 本该获得270元 , 可是却因为杨大姐疏忽 , 获得了2700元 , 多得了2430元 , 这部分没有法律依据 , 并不是他该得的 , 属于获得利益 。




2、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 , 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 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 。 其中 , 对损失的解释不应像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制度中那么严格 。

杨大姐遇到的情况 , 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 , 杨大姐支付了2700元 , 让男子因杨大姐的给付而受利益 , 从而造成了杨大姐受到损失 。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




例如 , 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 , 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我在头条做科普#

这件事中 , 虽然是杨大姐自己失误 , 但也的确造成了2430元的损失 ,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 所以 , 男子不能以“不是自己的问题”为理由 , 就不予归还 。

4、没有合法根据

之所以男子会构成不当得利 , 是因为这270元的取得 , 没有合法根据 。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若是遇到此类情况 , 我们该如何补救?

简单来说可以通过三大步骤有条不紊追回 。

首先 , 及时联系上对方进行协商沟通 , 说明情况 , 要求对方退还 , 对方是负有返还的义务的 。 如果对方明知转错账 , 接收钱后拒不返还 , 就属于不当得利 。 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话 , 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占刑事犯罪 。

其次 , 协商未果 , 又被对方拉黑 , 对对方的信息一无所知 , 要及时去当地警方报案 , 由用户所在城市警方 , 联系网监局进行处理 , 微信官方才能够配合提供追回帮助 。 #所见所得 , 都很科学#

最后 , 若警方出面仍不能解决问题 ,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 事主一般可胜诉 , 追回损失 ,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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