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 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跳楼自杀 , 在任何情况下 , 采用自杀方式来结束生命的行为是不理智的 , 吴某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 。
鉴于林某等人长时间留守在吴某家中索要债务 , 的确给吴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 故基于人道主义 , 酌定认定由林某等人共同向小航、彭某补偿50000元 。
基于林某等人在案发后 , 已向其支付了50000余元 , 故在本案中不再另行支付 。
据此 , 小航、彭某要求林某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 ,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 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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