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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心不可无!”广东??江 , 女子余某从外省坐长途车来当地时 , 在车上认识邻座男子周某 , 在车上时周某曾几次打听余某的行程 , 与此行目的等个人信息 , 没有半点防备的心理的余某 , 在二人聊天时 , 全部如实告知 。
到达目的地后已是凌晨两点时分 , 到站后 , 两人分开下车 。 余某在客车行李厢处取出行李 , 拿手机准备联系同乡时 , 却发现手机不见了 。 就在余某心急如焚 , 四处寻找时 , 周某突然出现在其面前 , 并声称其充电宝也落在车上 , 是回头来取的 。
得知余某的遭遇后 , 周某主动邀请余某到其家中 , 暂住一宿 , 并声称次日 , 可与其一起去报警找手机 , 并陪其找同乡 。 余某身上没有现金 , 又没有记住同乡的电话 , 于是同意前往 。
不曾想 , 余某在周某出租屋处洗完澡出来后 , 被周某强行侵犯 。 事后周某还威胁余某不准报警 , 并声称那么多人看着 , 是你自愿来我家的 , 就算报警没人会信你 。 余某信以为真 , 第二天被周某送到其同乡处 。
余某本以为恶魔就此结束 。 不曾想 , 一周后 , 周某又找到其老乡处 , 要求余某到其家中“坐客” , 否则就会将当晚二人的视频公开 , 余某误以为周某手里 , 真的有视频 , 于是被迫前往 , 又再次被侵犯 。
随后七个月的时间 , 周某用同样的手段 , 侵犯了余某9次 。 直到余某有了男朋友后 , 向男朋友诉说此事 , 才报警将周某抓获归案 。
案发后 , 经警方调查后发现 , 原来周某家里并没有装监控 , 也没有拍摄到视频 。 (来源:广东湛江中院)
虽然周某到案后 , 声称手上实际上没有视频 , 所以不能认为其胁迫了余某 , 但一审法院仍然认定周某构成犯罪 。 这是为什么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从双方手机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 周某曾多次以视频为要挟 , 胁迫余某到其家中 , 与其发生关系 , 并声称如果不来 , 就会公开二人视频 。 事后还多次发信息威胁余某 , 不许报警 。
其次 , 刑法明确规定 , 不论以任何方式胁迫妇女 , 只要是利用妇女处于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时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实施侵犯行为的 , 就构成强奸罪 。
也就是说 , 不论行为人用什么理由来威胁妇女 , 即便是无中生有 , 只要是利用妇女因害怕、恐惧而处于不敢反抗时被违背意志的 , 就构成犯罪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周某实际上没有视频 , 但其行为已经令余某因误以为其手上有视频 , 而处于恐惧中被违背了意志 , 因此周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周某的行为 , 该如何量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 , 行为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 , 仅以一条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但其“多次实施”将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 。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 , 侵犯同一妇女一次既遂的 , 在4-6年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一次的 , 就增加基准刑6-9个月 , 但是 , 如无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 , 累计增加后 , 不超过有期徒刑10年 。
也就是说 , 侵犯妇女没有加重处罚情节的 , 最高处以有期徒刑10年 。 据此 , 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给余某所造成的伤害以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等 , 判定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周某以量刑畸重为由 , 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最后 , 害人之心不可有 , 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面对陌生人时 , 一定要时刻警惕自己 , 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更重要的是 , 不论是遇到困难时 , 还是受到侵害后 , 要相信警察 , 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 以免受到侵害!
【女子在长途汽车上认识一名陌生男子,在其家中过夜后,遭强暴十次】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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