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着他挺不错的 , 在想着做点什么…”江苏南京 , 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勒索案件:95后男子小刘(化名)毕业之后没找到正经工作 , 在某洗浴店里担任技师 。 小刘因为颜值颇高 , 身材标致 , 很受女顾客的喜爱 , 她们纷纷加钱要与小刘“亲密接触” 。 起初小刘是比较抗拒的 , 但又禁不住金钱的诱惑 , 小刘“豁出去了” , 频繁与女顾客不正当交往 , 短时间内便敛聚了大量钱财 。
尤其是 , 之后遇到30多岁的女子杨某 , 她外貌出众 , 而且很舍得花钱 , 服务完成之后 , 杨某对小刘非常满意 , 主动留了小刘的电话 , 方便随时相约幽会 。 打定主意之后 , 小刘在网上买了针孔摄像头 , 将后来自己与杨某亲密的过程拍了下来 , 并以此敲诈杨某 , 索要10万元“封口费” 。
杨某非常害怕 , 主动向丈夫承认自己有不忠的行为 , 祈求丈夫的原谅 。 而丈夫看在孩子的面子上 , 也没有过多计较 , 在让杨某签下保证书之后 , 他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素材来源于运城大小事 , 笔者稍作整理)
【江苏一男技师与女子发生关系,顺带偷拍要十万保密费!】
确实有点儿不讲武德!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 ,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挣钱要尊重法律法规 , 切莫为了片刻的贪欲铤而走险 , 否则必然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 , 等待了将是牢狱之灾…
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来讲 ,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嫌疑人小刘与被害人杨某自愿发生性关系 , 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 , 因此不能以嫌疑人小刘涉嫌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通常来讲 ,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 其实主要看两点 ,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 换句话说就是 , 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
而在本案中 , 嫌疑人小刘在足浴店担任技师 , 之后在服务过程中 , 遇到30多岁的女子杨某 , 双方在达成合议之后 , 小刘向杨某提供服务 , 并且 , 服务完成之后 , 杨某对小刘非常满意 , 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胁迫等行为 , 属于你情我愿 , 因而不涉嫌侵犯对方意志 。
第二 , 嫌疑人小刘虽然不构成强奸罪 , 但是由于之后有录视频 , 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 因而触犯我国法律 。
实际上 , 敲诈勒索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 , 通常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 , 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
这里的威胁 , 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 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 , 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
实际上 ,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 , 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 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
本案中 , 嫌疑人小刘在认识被害人杨某 , 尤其是得知对方家庭比较有钱 , 产生歪心思、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偷偷录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过程 , 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的“封口费” , 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 , 对于构成诈骗罪的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 , 对于嫌疑人小刘来说 , 由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其实 , 站在旁观者而言 , 本案教训深刻!小刘身强力壮 , 完全可以靠脚踏实地 , 堂堂正正赚钱 , 清清白白生活 , 但他却控制不住内心的恶念 , 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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