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 老吴赠送价值5000元的花环系支付给酒吧杨某 , 其与余女士之间并没有就卖淫嫖娼进行过交谈 , 双方之间在主观上没有达成一致 , 不符合嫖娼的特征 。
据此 , 二审法院认为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 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 。 认定嫖娼事实成立除了主观上双方必须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外 , 客观上还必须完成给付金钱、财物并发生性行为 。 而本案 , 公安机关认定老吴构成嫖娼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综上 ,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老吴的上诉理由成立 , 应予以支持 。 最后判决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以及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还好老吴够较劲 , 要不然真的“背锅”了 。 对此 ,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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