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男子灌醉朋友强奸其妻,女子:我怀孕了,求你饶了我( 二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本案中 , 王某因临时起意 , 对自己朋友的妻子马某产生觊觎之心 , 随后向朋友灌酒、掐赵明电线等等行为可以证明在事发时其主观上便存在犯罪的故意 , 随后又以暴力的方式强迫受害人马某服从自己 , 随后马某进行反抗 , 证明在事发时王某的行为违背了马某的意愿 , 那么王某的行为便构成QJ罪 。
《刑法》第二十三条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案发时由于马某反抗的原因 , 最终未能对马某做出不正当的行为 , 但犯罪事实已经出现 , 但由于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 , 导致犯罪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的 , 属于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在量刑上应当按照既遂犯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
【2014年,山东男子灌醉朋友强奸其妻,女子:我怀孕了,求你饶了我】(《2017年 , 山东男子灌醉朋友强奸其妻 , 女子:我怀孕了 , 求你饶了我》中 , 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 , 未经许可 , 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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