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电动车被偷,他追上小偷将其控制住,双方发生肢体接触


广西南宁,一男子电动车被偷,他追上小偷将其控制住,双方发生肢体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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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男子电动车被偷,他追上小偷将其控制住,双方发生肢体接触】
广西南宁,一男子电动车被偷,他追上小偷将其控制住,双方发生肢体接触


广西南宁 , 一男子电动车被偷 , 他追上小偷将其控制住 , 双方发生肢体接触 , 小偷心脏病发作死亡 , 男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



事发当天 , 男子周某把电动车停在门前 。 凌晨2点多 , 他听到姑父喊有人偷电动车 , 赶紧跑出门 , 看到有小偷骑着他的电动车跑了 , 他赶紧跑着去追小偷 。

跑了一阵后 , 他看到有个外卖员正在送外卖 , 于是向外卖员求助 , 让对方骑着电动车带他去追小偷 。 外卖员李某表示同意 。 随后周某打110报警 , 说明他电动车被偷 , 他正在追小偷的情况 。 同时 , 他坐上李某的电动车继续追小偷 。 最终 , 他们在一个人行道上 , 把涉嫌盗窃电动车的钟某拦下 , 钟某骑的电动车倒地 , 从车上掉下一个老虎钳子 。 钟某把电动车一扔就跑 , 但是没跑几米 , 左手就被周某的左手抓住 , 背部被周某的右手往下压 , 李某用脚勾住他的脚 , 钟某失去平衡倒在地上 。 但是他还不停反抗想起来跑 , 李某就抓住他的右手 , 用小腿夹住他的小腿 , 坐在上面控制他 。
整个过程中 , 周某的报警电话一直没挂 , 于是他告诉警方他们的情况和位置 。 十几分钟后 , 警方赶到 , 周某把人交给警方 , 发现钟某已经昏迷 。 后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其死亡原因符合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 后 , 周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

在这个案件里 , 周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 即钟某弃车而逃之前的阶段和弃车而逃之后的阶段 。 在钟某弃车而逃之前的阶段 , 钟某盗窃了周某的电动车 , 周某和李某可以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 , 所以当时周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如果在此过程中造成钟某的伤害 , 只要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 两人就不必承担责任 。 钟某弃车而逃之后的阶段 , 虽然钟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 都有扭送的权利 。
而当时钟某就属于这种人 , 周某和李某具有扭送的权利 , 所以周某和李某对其的抓捕属于扭送 。 目前法律对于扭送过程中对被扭送者造成何种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 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 个人认为可以参照“正当防卫”来进去判断 , 也就是扭送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才承担刑事责任 。

而在这个过程中 , 虽然钟某死亡 , 造成了重大损害 , 但在这个案件里 , 周某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 他的整个动作包括追赶、抓住钟某的左手、往背上压去 , 都是一般人制服小偷的正常行为 , 目的都是为了制服和控制钟某 , 并没有伤害钟某的故意 。
同时 , 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必须存在过失 , 也就是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 这都要求周某事先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钟某的死亡 。 但是 , 在这个案件里 , 周某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 控制钟某的时间不过十几分钟 , 而且在被按倒以后 , 钟某还进行了剧烈反抗 , 一般人难以预料到钟某会突然死亡 。
不能仅仅以最终对客观结果就要求周某必须预料到钟某会死亡 , 这就过于苛责了 。 所以 , 在这种情况下 , 不能认为周某存在过失 。 最终 ,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制服钟某的必要限度 , 不可能预见钟某患有严重的冠心病 , 判决周某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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