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正当防卫!”广西南宁,男子梁某酒后因拦不到车回家


“这不是正当防卫!”广西南宁,男子梁某酒后因拦不到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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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正当防卫!”广西南宁,男子梁某酒后因拦不到车回家


“这不是正当防卫!”广西南宁 , 男子梁某酒后因拦不到车回家 , 于是走到停在路边等待平台派单的网约车司机吴某的车子面前 。 随后梁某欲拉开车子后排车门时 , 被吴某以未接到订单为由 , 予以拒绝 。

可不曾想 , 梁某直接就从车外伸手进驾驶室 , 打了司机吴某一巴掌 , 并抢走其眼镜 。 被突然袭击的吴某 , 非常生气 , 于是下车并从副驾驶拿出一把汽车方向盘锁 , 与梁某发生争执 。

在争执过程中 , 梁某根本不把手持方向盘锁的吴某 , 放在眼里 。 随后又用挥拳、脚踢的方式殴打吴某十几秒 , 吴某随即用方向盘锁反击 , 但梁某躲开了 。 随后梁某又将准备殴打吴某时 , 吴某连续多次用方向盘锁击打梁某头部 , 致其倒在血泊之中 。 吴某见状 , 立即报警求助 。 民警赶到现场后 , 将吴某控制 , 并配合120医护人员 , 将梁某送医抢救 。 后经法医鉴定 , 梁某系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等多处损伤 , 系重伤二级 。 对于吴某的说法 , 梁某却声称自己询问吴某是否搭客后 , 就什么都不记得了 。 醒来之后才发现自己 , 已受伤住院 。

1、事发后 , 吴某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 , 正在遭受不不法侵害时 , 为制止不法侵害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系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吴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 酒后随意殴打他人 , 属于法定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 因此吴某的反击 , 属于为了制止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 故不负刑事责任 。 吴某及其辩护人同时还认为 , 即便吴某的反击行为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制 , 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 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2、检察院认为吴某 , 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方认为 , 梁某只是用手和脚殴打吴某 , 侵害程度相对有限 , 可吴某却在夜宵摊的闹市当中 , 用方向盘锁连续击打梁某的头部 , 并导致其受致重伤二伤的严重后果 。 因此吴某的行为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检方的意思就是说 , 梁某殴打吴某确实属于不法侵害 , 但其只是用手和脚殴打吴某 , 而吴某用方向盘锁反击一下后 , 梁某已经失去攻击能力 。 也就是说 , 由于梁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而吴某后续持方向盘伤害梁某头部的行为 , 实际上就是属于报复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 , 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3、法院认可检方的观点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罪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但如果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检方的观点于法有据 , 但梁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 , 存在重大过错 , 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 , 具有因果关系 。 依法应当对吴某减轻处罚 。 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说 , 故意伤害致重伤的 , 本应在3-10年考虑量刑 , 但如果减轻处罚的话的 , 则应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 法院同时还认为 , 吴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可认定为自首 , 并可依据《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

【“这不是正当防卫!”广西南宁,男子梁某酒后因拦不到车回家】据此 ,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 判处吴某有期徒二年六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吴某不服 , 并以正当防卫为由 , 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也支持一审观点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4、《民法典》明确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过错行为 , 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由于两审法院都认定吴某的行为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因此吴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 , 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有网友认为 , 酒醉三分醒 , 梁某声称什么都不记得了 , 是狡辩 , 怕说错话 , 所以故意以“失忆”为由 , 推卸责任 。 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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