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李老太太在某银行存了3万元钱,老太太去世后,其子女去银行打算把钱取出来


青海,李老太太在某银行存了3万元钱,老太太去世后,其子女去银行打算把钱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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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李老太太在某银行存了3万元钱,老太太去世后,其子女去银行打算把钱取出来


青海 , 李老太太在某银行存了3万元钱 , 老太太去世后 , 其子女去银行打算把钱取出来 , 却被告知 , 存款早已被取走了 。 子女们则认为不可能 , 老太太从来没说过取钱的事 , 存款是不是被人冒领了 , 协商不成 , 子女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
 
事实上 , 老太太的钱早在2002年就存在银行了 , 一开始存款定期一年 , 后来就没去再次定存了 。 直到2018年 , 老太太因病去世 , 卡里的钱已经涨到了3.7万 , 老太太存钱的事子女们也是知道的 。


老太太有一儿一女 , 当年办理存款的时候用的还是存折 , 老太太去世存折就被子女拿走了 , 办理完后世以后 , 老太太经过咨询以后 , 先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 证明子女二人系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一切准备好以后 , 二人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存折等材料 , 前往某银行去取款 , 银行收到请求以后 , 几分钟的各种查询 , 二人被告知 , 该笔存款已经被取走了 , 目前存折余额为0 。
 
银行说 , 早在2015年的时候 , 老太太先是办理了挂失 , 后又把存款一次性全取走了 。 子女们则不信 , 因为他们说母子、母女关系非常好 , 老太太如果取钱肯定会和他们说的 。
 
多次与银行协商无果后 , 二人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存折上的金额 , 支付存款及利息 , 共计3.7万余元 。
 
遭到起诉后 , 银行也是积极面对 , 其抗辩的理由主要是:
 
1.银行提供了老太太当年办理挂失时的申请 , 上面有老太太签名 。 挂失后 , 老太太就已经把钱取走了 , 合约已经履行完了 , 不可能再重复兑换存款;
【青海,李老太太在某银行存了3万元钱,老太太去世后,其子女去银行打算把钱取出来】

2.银行和老太太的储蓄关系 , 子女二人不能作为起诉的主体 , 因为储蓄合同关系不是和子女们签的;
 
针对银行的辩解 , 子女们坚称存款没有取出 , 即便取出了 , 也是被冒领的 , 银行需要承担责任 , 赔偿损失 。
 
1.银行说的二人没有资格起诉 , 二人也提供了公证处的公证 , 证明现在二人是老太太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 老太太的存款目前已经是遗产 , 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继承;
 
2.银行出具的《挂失申请表》证件记录一栏为空的 , 也就是说没有按要求登记老太太的身份信息 , 因此该份申请表应该是无效的 。
 
关于持有金融机构产品的挂失 , 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 ,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等 , 必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 , 向其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


此外 , 本案是民事纠纷 ,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既然银行主张老太太的存款已经被取出 , 那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 需要拿出有效的证据 , 以证明钱的确被老太太本人取出的 。
 
法院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以后 , 经审理认为:
 
1.老太太在银行办理的储蓄业务 , 银行给其开具了存单 , 双方之间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 , 应该受法律保护;
 
2.银行提供的重要证据 , 《挂失申请书》中的证件信息一栏 , 未记录存款人的身份信息 , 同时 , 当初办理挂失时老太太也没有身份证复印件 , 所以认定银行在办理挂失等相关业务中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3.现有证据无法足以证明老太太存折的存款及利息已经兑换给老太太本人;
 
4.根据法律规定 , 自然人死亡的 , 其合法财产即成为遗产 , 老太太子女出示了公证处的公证 , 可以证明其是老太太的合法继承人 , 可以主张对其合法遗产予以继承 , 也就有权利主张兑现存款 。
 
最终 , 法院判决银行根据存折金额 , 向其子女二人支付存款及利息3.7万余元 。 银行不服 , 提起了上诉 , 二审法院判定一审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了银行的上诉 。
 
本案中银行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证不利 , 如果是老太太取的钱 , 不可能没有凭证 , 如果是被人冒领 , 那么银行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 , 也有网友说 , 或许老太太取款的凭证被银行弄丢了呢 。 对此 , 你怎么看?你认为老太太的存款是谁取得呢?欢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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