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确认其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59615.19元、康复费、伙食补助费21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2000元、生活护理费36000元(暂计)、律师费6000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鉴定后计算金额)的诉讼请求 , 未经仲裁前置程序 , 且原告应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请求 , 本案不作处理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已满退休年龄再找工作的,属于劳务关系,工作过程受伤不属于工伤】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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