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 , 一男子发现存折里的1万元钱被人取走 , 字又不是自己所签 , 便找银行索赔 , 不料银行拒绝赔偿 , 男子不服 , 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老崔是一名退休职工 , 在与老伴打扫家时 , 从箱底找出来一张存折 , 里面显示还有1万元钱的定期 , 根据存单显示 , 这是老崔4年前存的定期 。
于是 , 老崔带着存折 , 准备去银行将1万元钱取出来 , 可万万没想到 , 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告诉老崔 , 1万元钱早在两年前就取走了 。
老崔纳了闷 , 便和工作人员理论 , 自己的存折上明明写着存入10000元钱 , 之后就没有任何的取款记录 , 为何钱会凭空消失不见呢?
银行经过调取系统 , 很明确地告知老崔 , 钱确实被取走了 , 至于存折为何没有显示 , 很可能是当初系统打印故障的原因 , 现在既然老崔怀疑 , 可以为老崔出具取款时的业务凭证 。
老崔看了看业务凭证 , 发现字体明显不是自己的 , 便多次让银行出具取款时的监控视频 , 银行未能提供后 , 老崔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 双方就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 老崔作为原告 , 不仅要拿出证据 , 还要阐述自己的理由 , 法庭上 , 老崔认为:
《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本案中 , 依据自己提交的存折来看 , 自己确实将1万元钱存入银行 , 那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 , 就应当保障自己的存款安全 , 可现在存款却平白无故的被人取走 , 银行就应当负责 。
虽然银行提供了取款的凭证 , 上面也签着自己的名字 , 但笔迹相差之大 , 通过肉眼就可以看出 , 这一点银行也予以认可 , 但银行却称可能是别人代替自己签字 , 殊不知 , 这完全是银行的猜测 , 没有任何的依据 。
银行作为掌握证据的一方 , 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 , 就应当提供取款时的监控视频 ,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对于老崔的说法 , 银行则称:
其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 , 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 银行相同 。
本案中 , 距离老崔取款的时间已经相隔两年 , 监控录像早已覆盖 , 所以并非银行不提供取款视频 , 而是存在确实无法提供的客观困难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但需要注意的 , 上述规定的前提是 , 掌握证据的一方 ,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 可是在本案中 , 银行并非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提供 , 所以不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字我没有签过,银行凭什么不赔?”】其二 , 根据相关规定 , 支取5万元以下存款不需要留存储户身份证复印件 , 是凭存折原件和交易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 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 。
所以不管是不是老崔签字 ,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按照规定办理 , 不存在过错 ,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本案中 , 老崔支取涉案本金的10000元以及利息378.6元属于定期提前支取业务 , 应将身份证原件交经办人员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后 , 凭存折和密码办理 。 崔全宗在办理该业务时提交了身份证原件 , 故存取款业务凭单上记录了其身份证号码信息 , 所以银行没有过错 。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 , 老崔与银行系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按照合同的约定 , 银行有义务保证老崔存款的安全 。
但如果涉案款项系老崔本人或者其授权人员支取 , 则其无权要求银行继续支付相关款项 。
然而 , 即使涉案款项不是老崔本人或者其授权人员支取 , 只要银行在办理支取业务时严格按照流程办理 , 也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合同义务 , 相关损失应当由老崔自行承担并向有关第三人主张权利 。
本案中 , 依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 , 银行方面在老崔取款时 , 向老崔索要了身份证原件 , 应当认定银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故对老崔的诉求予以驳回 。
最后 , 一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典型案例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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