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剩下的部分 , 为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般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 , 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
在这个案件里 , 法院认为 , 李某长期在女方家共同生活 , 所以李某死亡 , 其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 , 且李某妻子一直依赖李某的劳动收入为生 , 因此应当多分 。 而李某母亲年事已高 , 也应当适当多分 。 李某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 , 应当适当少分 。
最终 , 判决李某妻子应当分得255216元 , 李某母亲应分得14万元 , 两个儿子各分得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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