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贩卖淫秽视频,获利120元却被判10年!入狱后再审改判( 二 )


同时 , 二审法院认为 , 原审在量刑时以充分考虑到严某具有坦白 , 且系初犯的情节 , 对其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 已属从轻处罚 。
最终认定 , 原审判决在定罪、适用法律方面均准确无误 , 且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对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 。 驳回了严某的上诉请求 。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入狱服刑期间仍旧不服 , 通过再审终获公正裁判
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 ,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 严某即便对二审判决仍旧不服 , 但该判决已生效 , 严某被押往监狱服刑 。
但严某并未死心 , 通过再审申请 , 终获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对本案予以再审 。
严某再审的理由 , 其实还是围绕着量刑方面 , 认为原审认定严某的犯罪行为 ,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 , 原裁判对严某的量刑过重 。
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严某以牟利为目的 , 贩卖淫秽物品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原裁判对严某的行为定性没有问题 , 符合法律规定 。
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据此可从轻处罚 。
但原判决未综合考虑严某犯罪行为的获利数额、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 , 仅以公安机关下载并鉴定为淫秽物品的9256部视频文件作为贩卖数量 , 并单纯以视频数量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导致量刑过重 。
在对本案所涉罪名的量刑过程中 , 不仅要考虑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 , 并以此作为定罪 , 以及确定基本量刑区间的标准 ,
但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 ,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违法所得等情节 , 来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而简单地仅以数量作为量刑依据 , 而未综合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 则极易有悖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 极易导致罪刑失衡 。
本案中 , 严某所涉淫秽视频在数量上虽高达9256部 , 但其从中仅获利120元 , 且传播范围极其有限 , 且严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云盘中是否含有如此数量的淫秽物品 , 尚且存疑 。
故从严某的主观恶性来讲 , 如以9256的数量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 也有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
因此高院综合以上因素 , 认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适用法律有误 , 导致量刑过重 , 应予以纠正 。 最终改判 , 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已执行完毕)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院)

结语
严某历经艰辛 , 终获公正裁判 。
一方面 , 严某作为社区工作人员 , 也是大学文化 , 却干起了了贩卖淫秽物品的事 , 确实德行有亏 , 理应受到刑罚 。
而另一方面 , 从本案的行为定性上看并无问题 。 其焦点就是能否以9256部淫秽视频的数量 , 来对严某予以量刑 。
严某称其未登录过该云盘 , 也不知该云盘内存有多少部视频 , 虽说难免存在有意隐瞒的因素 , 但刑事审判 , 仍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
如无确凿证据证实某种事实的唯一性、确定性 , 哪怕是存在一丝的合理怀疑 , 都无法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而本案另一个问题 , 就是审判制度的纠错机制问题 。 为何会有二审程序 ,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二审程序作为一审裁判的监督及纠错 。
而本案一审、二审均未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 而是通过再审程序才得以纠正量刑上的巨大问题 , 不得不让人有所感慨 。
再审启动的难度不言而喻 。 如果严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了呢?而且从再审裁判结果来看 , 其实也很微妙 。
对严某改判为二年二个月 , 刚好是严某实际服刑的时间 。 如果没有一审、二审的结果在先 , 严某会不会无罪呢?
严某所辩称的 , 其未登录过云盘 , 也不知云盘内的视频数量 , 在理论上是否有可能呢?也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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