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买二手车发现调表,将车商上诉被驳回,自己还要起诉全部费用


小伙买二手车发现调表,将车商上诉被驳回,自己还要起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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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买二手车发现调表,将车商上诉被驳回,自己还要起诉全部费用



吉林 , 一男子花费8万元 , 买了一辆二手的丰田轿车 , 万万没想到 , 竟然买到了调表车 , 男子状告对方3倍赔偿 , 却被一审法院驳回 , 理由是对方没有欺诈的故意 , 男子不服 , 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李在某手平台上看到了一则车辆出售的信息 , 便与卖家王某某取得联系 , 随后 , 他到咨询部查看车况 , 看到里程表只有9万公里时 , 小李当即决定买下这辆车 。签订合同后 , 小李交付给王某某88300元 , 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小李 。 数日后 , 小李去4S店保养 , 却发现涉事车辆早在2018年时 , 公里数已经达到11万多公里 , 故 , 该车辆很明显已被调表 。
于是 , 小李以涉诉车辆的公里数被更改为由 , 起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 并要求咨询部退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 。
小李说得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小李退车 , 王某某退88300元 , 之后 , 再由王某某予以三倍赔偿 , 即赔264900元 。 但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小李三倍赔偿的要求 。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首先 , 咨询部为个体工商户 , 王某某系咨询部的经营者 , 且小李是在咨询部查看车辆后 , 与王某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 。
但涉诉车辆不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 , 是其收购后进行出卖的 , 结合王某某的工作性质 , 及出卖车辆的数量 , 法院综合判定 , 涉诉车辆的实际出卖主体为咨询部 , 小李以咨询部为被告 , 提起诉讼 , 符合法律规定 , 即被告主体适格 。 其次 , 关于咨询部是否构成欺诈 。
民法典规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因此 , 构成欺诈 , 应当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


本案中 , 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时 , 咨询部承诺涉诉车辆的公里数为9万公里左右 , 但依据小李提供的维修履历 , 涉诉车辆在2018年时公里数已经达到11万多公里 。

但是 , 小李并未向法院提交直接证据 , 证明系咨询部调表 , 因此无法认定咨询部存在主观故意 , 小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 咨询部在保险上存在欺诈 , 故不足以认定咨询部存在欺诈行为 。 因此 , 小李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无法律依据 。 另外 , 关于小李能否退车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本案中 , 小李所购买车辆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符 , 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 , 车辆的公里数是一项重要参数 , 该参数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买卖双方商定价格的重要依据 。
故小李要求解除机动车交易合同 , 并由咨询部退还购车款88300元的诉讼请求 , 符合法律规定 。 民法典同时规定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故小李应当将涉诉车辆返还给咨询部 。
综上所述 , 一审法院判决:
1.解除小李与王某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
2.咨询部于退还小李购车款88300元;
3.小李返还汽车一辆 。
一审过后 , 小李继续上诉到市中院 , 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足以认定涉诉涉案车辆已被调表 , 但却又否定了咨询部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 , 即忽略了咨询部对涉案车辆公里数的承诺 , 该承诺不仅仅是承诺车辆在受其控制时公里数未被调 , 而是对车辆的公里数从未被调的承诺和保证 。
第二 , 他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咨询部做为经营者 , 在经营活动中隐瞒或者篡改了车辆的公里数 , 按照常理 , 在二手车交易中 , 二手车经营者篡改公里数的嫌疑是最大的 , 那么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咨询部来承担 。
第三 ,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 , 咨询部以文字形式直接承诺:公里数未调 , 此承诺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经营者无条件为涉诉车辆提供了保证 , 只要是出现了公里数被调过的事实 , 而无论是谁做的 , 其法律后果均由咨询部承担 , 即按欺诈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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