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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瓶就得买走一箱”贵州贵阳 , 何先生为了招待朋友 , 在一家酒楼订了一桌酒席 , 套餐价为1379元 , 等他消费完结账的时候发现要付的账单为2272元 。 他仔细查看后发现有种饮料收了他整箱的钱 , 何先生提出质疑 , 而酒楼服务员却振振有词的说 , 我们是整箱卖 , 就这么规定的 。
据何先生讲述 , 外地的朋友们来旅游 , 自己为他们接风洗尘 , 这本是件众人开心的事情 , 可没料到这次招待却让自己在朋友面前丢尽了脸 。
他说事发当天 , 他在这家酒楼接待朋友 。 朋友很久没见 , 自然相谈甚欢 , 中途大家又加了几个菜 , 想好好聊 , 可结账时何先生感觉自己被坑了 , 预订的套餐本来是1379元一桌 , 可要付的账单竟然是2272元 。 他看多出来将近1000块钱 , 就问服务员怎到底是怎么回事 , 服务员理直气壮的说 , 多出来的钱是因为他们中途加了菜 , 并且还消费了包间里的小吃和饮料 。
何先生看了小票 , 对于加菜等费用他没有异议 , 可对于饮料 , 她觉得收费不合理 , 打开一瓶就要买走一箱 , 里面装的又不是仙丹 , 简直太不讲道理了 , 并且店家还没有提前告知 。 何先生接着回忆 , 当时他和朋友们进入包间时 , 每个座位上都提前摆好了石斛水和已经打开包装的刺梨汁饮料 。 当时朋友还开玩笑的说 , 这些饮料要不要钱 , 如果不要钱就多上点 。
何先生说 , 服务员只告诉他套餐内的不会再要钱 , 但并没提前告知饮料到底是否在套餐内 , 所以他以为饮料是套餐内的 。 退一万步讲 , 就算饮料要收费也没问题 , 但也不能开一瓶就必 须买一箱啊 , 何先生说到这里怒不可遏 , 他认为店家是在强买强卖 , 并且故意诱导消费者 。
可饭店经理却表示 , 每个包房的摆设都一样 。 并且都明码标价放在桌子上 , 不存在欺骗消费者 。 饭店经理还表示 , 既然何先生坚持认为饮料的收费方式有问题 , 那就把菜钱结清就是 , 并且饭店还做出了樶大的让步 , 把2272元的价 格降低到了1600元 , 随后又降低到1300元 , 但即使这样 , 何先生也不能接受 。
他认为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 , 他觉得他请江苏的朋友吃饭 , 现在搞得自己颜面无存 , 这让他很接受不了 , 樶后酒楼提出只收取1000元的成本费 , 可还是被何先生拒绝了 。 何先生说自己不是因为钱才抓住不放 , 而是酒店一开始的态度让他颜面尽失 , 他不会少付一分钱的餐费 , 只是想曝光这家店 , 并且让大家评评理 , 开一瓶必 须买一箱 , 这样的销售方式到底合不合理?酒楼觉得我已经明码标价 , 把饮料的收费标准写在了牌子上 , 是你没仔细看 , 怎么能怪到我头上?何先生则认为 , 我订的是套餐 , 你又没有提前告诉我这些饮料收钱 , 而且是开一瓶必 须买一箱 , 你怎么好意思事后和我收费?
那么 , 双方到底谁有理呢?其实 , 放在桌子上的餐牌属于一种格式性的提示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这些条款 。 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根据这一条规定 , 酒楼有格式性的提示不是不可以 , 但是必 须提前告知消费者 , 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 那该格式提示视为无效 。 而且 , 对于这一点 ,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由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 酒楼的做法是违法的 , 消费者有权向这类的行为说“不” , 既然酒楼在桌上放餐牌的做法不合理 , 那酒楼还违反了那些法律法规呢?《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20条规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 效期限等信息 , 应当真实、全 面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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