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名女子悬赏5000元找猫,男子带着猫还回后,向女子索要5000元酬劳( 二 )



意思就是 , 徐女士的猫丢了 , 发布了悬赏广告 , 承诺了归还猫者可得酬金5000元 , 李先生将猫归还了 , 所以徐女士有异物支付给原告酬金5000元 , 法院支持李先生的诉求 。

判决:徐女士十日内支付李先生报酬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 , 徐女士负担 。

本案中李先生之所以能够胜诉 , 依据的法律条款是:

《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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