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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 ,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 , 会面临着行政处罚 。 但是 , 如果被处罚后 , 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气 ,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下面 , 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案例:男律师洗浴中心消费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 认为“这是正常按摩 , 不是嫖娼” , 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 , 起诉公安局的案例 。
男子李某是一名律师 , 2019年一个冬日的下午 , 在某个洗浴中心的一个房间内 , 李某和杨某达成一致 , 以179元的价格发生性交易 , 李某也讲诚信 , 转账207元给洗浴中心 。 那么 , 李某的行为是如何被发现的呢?原来是在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检查中 , 发现了李某和杨某的不法交易 , 在这个洗浴中心门口路旁将李某查获 。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和杨某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 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李某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 杨某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 李某不服 , 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 , 一审被驳回起诉 , 李某还是不甘心 , 提起上诉 。
李某表示:自己在去检察院的途中 , 身体有些不舒服 , 于找了个洗浴中心休息休息 。 找了一名按摩技师 , 想通过按摩来缓解头痛 。 女技师进入房间后 , 提出了可以进行性服务 , 但是自己拒绝了 。 但是 , 技师表示进了房间就要交费 , 所以自己就让女子简单按了按 , 之后结账离开 。 自己是正常的按摩 , 不存在嫖娼违法行为 。 而且自己所作的承认嫖娼的笔录存在引诱和威胁 , 而且公安机关认定自己嫖娼的程序存在问题 , 自己对行政处罚不服 。对于李某的辩解 ,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的陈述是受到了利诱、威胁等不正当的手段 , 而且李某本身的职业是律师 , 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 , 对于在笔录上签字的后果应该是十分清楚的 , 签字之后 , 你再说是在利诱、威胁的情况下签字的 , 这有违常理 , 说不过去啊 。 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
所以说 , 对于违法行为可不要抱有什么侥幸心理 , 有些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 在被警察叔叔查处之后 , 承认了自己的嫖娼行为 , 但是事后反悔 , 开始找各种理由表示不服 , 但是有句话叫“身正不怕影子斜” , 自己当时都爽快承认了嫖娼行为 , 事后各种反悔 , 难免会让人觉得是在狡辩 。
所以说 , 想要不被处罚 , 不想有法律和道德的污点 , 最后的方式就是不去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 否则 , 再善于隐藏的人都会露出马脚 。 当然 , 还有一部分人有侥幸心理 , 觉得嫖娼没有被抓现行就不会被处罚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 , 如果双方已经针对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 , 谈好了价格或者先付款了 , 到达酒店之后 , 即使没有发生性关系 , 即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
有句话叫“色字头上一把刀” , 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行为 , 并不是犯罪 , 但是却极易滋生犯罪 , 同时也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 。 同时 , 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 , 虽然卖淫嫖娼受到的是行政处罚 , 但是如果是公职人员 , 那么还会因为卖淫嫖娼被处罚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工作 , 当然 , 即使不是公职人员 , 你卖淫嫖娼被抓获 , 自己本身的口碑也会下降 , 海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 所以 , 在面对卖淫嫖娼诱惑的时候 , 无论于法于理 , 都要坚决予以抵制 。
【“正常按摩,不是嫖娼”,男子洗浴中心消费拘留10天,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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