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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 男子得知外出务工的妻子出轨同村男子后 , 遂上门与对方理论 , 被对方打伤后 。 男子当晚持刀将其杀害 , 事后男子打电话告诉妻子并让其报警 。 检方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 但男子却以主动让妻子报警为由 , 认为是故意伤害罪 。 最后法院这样判 。
(案例来源:广东惠州中院)
男子顾某与妻子刘某恋爱结婚后 , 育有两个孩子 。 婚后刘某外出务工时 , 与在同一城市开厂的同村男子李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
起初两人还是瞒着各自家人偷偷在一起的 , 可两人在酒店开房出来 , 被顾某的堂哥看到后 , 二人不再隐瞒关系 , 并过起了同居生活 。 顾某得知此事后 , 多次打电话要求妻子回家商量解决此事 , 但妻子却不予理会 。
事发当天 , 顾某得知李某回老家为亲戚奔丧后 , 遂上门去其理论 。 不曾想 , 李某竟然把顾某殴打在地 , 并声称是顾某妻子找他在先的 , 责任不在其一方 , 甚至还嘲笑顾某自己管不住老婆 , 丢男人的脸 。
顾某一气之下 , 遂于当天晚上从家中取来一把菜刀 , 在李某回家的必经之路上 , 伺机报复李某 。 当天晚上23时许 , 顾某趁李某不注意时 , 持刀从身后砍向李某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 , 致其倒地不起后 , 顾某打电话给妻子 , 让其报警 。
妻子报警后 , 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后 , 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 , 并在现场将顾某抓获归案 。 但李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鉴定 , 李某系因被锐器刺到身体要害部位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
案发后 , 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顾某 。 但顾某却认为 , 从其主动让妻子报警来判断 , 其主观上是不想造成李某死亡后果发生的 。
顾某的意思就是说 , 其主观故意是想通过伤害李某的身体 , 来实现其报复目的 , 因此其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一、那么顾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 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
司法实践中 , 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 , 区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注意!这种主观故意是行为人作案前或作案时的 。 也就是说 , 行为人作案后再来后悔 , 那就不算了 。
具体到本案中 , 检方认为 , 从顾某一开始准备菜刀 , 并持续砍向李某身体要害部位12刀来判断 , 其主观上是就想放任、追求李某死亡结果发生的 。
检方同时还认为 , 虽然顾某作案后打过电话给妻子刘某 , 让其报警 , 但从其作案30多分钟后才打电话及双方陈述的对话内容来判断 , 并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杀人之故意 。
据此 , 检方认定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的 ,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二、检方认定顾某有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被害人李某插足他人婚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先 , 殴打他人违法在后 , 属于重大过错行为 , 且其过错行为与本家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故应当对顾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
【案例:妻子出轨同村男子后,丈夫将男子杀害,被判无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2、顾某通知妻子报警后 , 在明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 , 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 , 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 , 故能认定为自首 。
3、顾某在警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 亦是可以从轻的范畴 。
《两高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 , 可分别减少40%、15%以下基准量刑 。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 , 并根据本案顾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等 ,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某无期徒刑 , 并判处其民事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 。
最后 , 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 即无论遇到任何事情 , 都应当理智对待!就本案而言 , 妻子出轨 , 顾某可以起诉离婚维权;被李某殴打 , 顾某可以报警追究其法律责任 。 总而言之 , 冲动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 反而可能将自己推向“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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