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爷买一箱牛奶,多按一个0,转出去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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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 , 邓大爷花25元买了一箱牛奶 , 准备去看望住院的亲戚 , 结账后就离开了 , 过了会儿收到一条短信 , 他打开一看却被吓了一跳 。 原来 , 他和牛奶促销员商议 , 连带牛奶的钱 , 转给她525元 , 牛奶促销员给他500元现金 , 可短信上却显示 , 他转了5250元出去 。
邓大爷这才意识到 , 刚才多输了一个“0”他赶紧叫上老伴 , 返回超市 , 找到了牛奶促销员罗某 , 罗某对此坦然承认了 , 说自己确实收到了5250元 。
听到这话后 , 邓大爷也是放心了 , 他就怕对方不承认 。 可当他提出 , 让罗某退还多给的钱时 , 罗某却说:
“你要我退多少钱?退4500可以不?”
邓大爷一听就傻眼了 , 自己多付了4725元 , 怎么就一下少了225元 , 邓大爷没有同意 , 并和罗某发生了争执 。
随后 , 听到这边的动静 , 罗某的同事卢某走了过来 , 询问发生了什么事 。
罗某却立马变脸 , 否认收了邓大爷5250元 , 邓大爷随即拿出付款记录 , 罗某又说 , 自己已经把钱给了邓大爷了 , 甚至还“恶人先告状” , 说邓大爷在这里一直纠缠 , 是想讹她的钱 。
你否认收钱 , 还可以商量 , 可是你却说邓大爷讹钱 , 这让邓大爷气得不行 , 直接报了警 。
民警赶来了解情况后 , 将罗某带走了 。
邓大爷则和卢某理论了起来 , 邓大爷说若不是卢某 , 罗某肯定就还钱了 , 就因为卢某说过 , 罗某已经还了邓大爷现金 。
随后 , 另一名同事也说 , 邓大爷说自己赚了钱给罗某 , 罗某又说把钱还给了邓大爷 , 邓大爷却说没收到钱 , 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
俗话说“3个女人一台戏 , ”这2名同事极力为罗某开脱 , 难道是想分一杯羹?
这番理论 , 着实有包庇的嫌疑 , 罗某是否收了钱 , 又是否还了钱 , 查一查转账记录就知道了 , 邓大爷转了5250是有凭证的 , 可是罗某说还了钱 , 却拿不出证据 , 毕竟 , 口说无凭 ,
然而 , 到了派出所的罗某 , 依然一口咬定 , 自己已经把钱给了邓大爷 。
在经过民警长达7小时的劝说之后 , 罗某终于松口 , 承认自己并没有将多余钱还给邓大爷 。
当时发现邓大爷转来5250元时 , 罗某暗自窃喜 , 以为自己发了一笔横财 , 当邓大爷回来找她时 , 她很不情愿还钱 , 所以提出只还4500 , 这样还能赚250元 , 本以为邓大爷为了拿回这笔钱 , 肯定会妥协的 。
不料 , 邓大爷坚持要还4725元 , 罗某就想着 , 反正也没人看见 , 她索性来个“死不承认 。 ”邓大爷也是拿她没辙 。
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罗某不退钱的行为违法吗?卢某帮其开脱 , 属于什么性质?
由于邓大爷的疏忽 , 支付时多输了一个零 , 导致多付了钱 , 罗某当时明知道邓大爷多付了钱 , 却没有告知 , 而是想要据为己有 。
这种情况下 , 罗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 , 是债的发生根据 ,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 , 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 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 因此 , 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这笔多付的钱不是罗某的 , 她属于获利方 , 且没有合法根据 , 那么给他打钱的人 , 就是受损方 , 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
例如 , 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 , 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这件事中 , 罗某获得了5250元 , 多收了4725元 , 抱着侥幸的心理 , 认为老人不会知道 , 不料老人开通了短信通知 , 见事情败露 , 不想着还钱 , 还想着占便宜(只还4500元)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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