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现象屡禁不止背后的原因——兼谈非法化与合法化之争


卖淫嫖娼现象屡禁不止背后的原因——兼谈非法化与合法化之争


前言
有人说 , 卖淫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 。 其实 , 这种职业甚至比人类还要古老 。 剑桥大学动物学系的科学家菲欧娜·亨特(FionaHunter)在其科研报告中证实 , 动物界也存在着类似于“卖淫嫖娼”行为 。 例如:雌企鹅为了获得筑巢用的卵石 , 会和任意的雄企鹅发生性关系 , 前提是这只雄企鹅事先能支付一定数量的卵石;猴子被训练通过使用银币购买香蕉(这个过程相对较长)后 , 有少数“富有”的公猴就开始不用银币购买香蕉 , 而是转而把银币定向给某只因为“贫穷”而买不起香蕉的母猴 , 母猴接受银币的同时也接受了公猴的求欢 , 之后母猴会坦然拿着这枚银币去换取香蕉 。
由此看来 , 只要存在
资源稀缺和分配不公的情况 , 出于“食色 , 性也”的本能 , 就会出现以钱(或稀缺资源)换性的交易 , 这点无论是在动物界还是人类社会 , 都是规律 。 因此 , 我国的封建社会从来就不禁止娼妓这个行业 , 反而对于勾搭良家妇女视为重罪(要浸猪笼) 。 我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中 , 真正彻底禁娼成功只有短短的30年(即1949年到1979年) , 而那30年是有着极为特殊的历史背景 , 可以说 , 新中国建国的头30年 , 也许在整个人类历史都无法复制 。
有人说 , 存在即合理 , 这句话没毛病 , 但合理未必合法 。 卖淫嫖娼的存在就是这样 , 合理但不合法 , 其实 , 我们大部分人都是这么看待卖淫嫖娼的——对于公众人物嫖娼 , 我们大都会跳起来对其痛斥 , 指责其道德败坏!但是对于朋友去嫖娼 , 却极少会用道德对其评价 , 反而会关心朋友的嫖娼过程(身材好不好?漂不漂亮?服务好不好?) 。 其实 , 在法学界 , 也一直存在卖淫嫖娼非法化与合法化之争 , 在我看来 , 我国的现阶段一定会坚持“卖淫嫖娼非法化”原则 , 但是也不妨碍大家去探讨和交流一下背后的法理 。
今天 , 我就来普一个法 , 给大家讲一讲卖淫嫖娼非法化与合法化各自的理由 ,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 谁更有道理?
一、卖淫嫖娼非法化的主要理由
(一)公共道德不认可卖淫嫖娼行为
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德弗林勋爵指出 ,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 , 这是把社会凝聚成一个整体的关键因素 。 他使用了不同的术语来称呼这种道德基础 , 包括“社会的道德结构”、“公共道德”、“共同道德”、“关于政治、道德和伦理的共享观念”、“关于善恶的基础共识”以及“公认的道德” , 他认为这是社会的粘合剂 , 没有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 他进一步认为 , 道德无所谓正确与错误、好与坏 , 它的力量在于有多少人信守它、以它作为行动的指南 。
因此 ,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观中 , 卖淫嫖娼就是“不道德”的 , 这没有什么理由 , 也无需论证 , 因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如此 , 哪怕以卖淫为生的妓女也具有这样的道德观(否则她就不会对家里隐瞒她卖淫的信息) , 嫖客亦是如此 , 对于任何一个嫖客而言 , 被警察抓获最严重的后果并非是5000元的罚款 , 也不是15天的行政拘留 , 而是他嫖娼的行为被家人知晓 。
因此 , 既然公共道德都不认可卖淫嫖娼行为 , 将卖淫嫖娼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自然无可厚非 , 也是理所当然 。
(二)卖淫嫖娼损害人格尊严
性权利是人权的一项权利 , 强奸罪在任何国家之所以都视为重罪 , 是因为强奸侵犯了人的性权利 , 用违背意愿的方式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是恶劣的 。 卖淫嫖娼虽然没有侵犯人的性自由权 , 但是却把性当成商品去进行交易 , 娼妓在卖淫时其人格尊严显然是受到损害的 , 更何况还有很多有着各种性癖好的性变态 , 为了满足那些嫖客的要求 , 娼妓的人格尊严会受到严重的践踏 。 女权主义者认为 ,
卖淫嫖娼是把女性当成商品 , 是“物化”或“客体化”的最明显体现 , 也是男权社会压迫女性的最极端例证 , 因此主张法律应当取缔卖淫业 。
二、卖淫嫖娼应合法性的理由
(一)卖淫嫖娼非法化滋生腐败
因为卖淫嫖娼非法 , 某些掌握权力的人才能用“处理嫖娼”之类的名目来“创收” 。 执法队伍因此而腐败 , 最典型的是邵东曾发生过警察和妓女签订协议 , 妓女招嫖 , 警察罚款 , 然后警察与妓女一起分成 。
(二)卖淫嫖娼非法化导致妓女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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