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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三要件 。一个刑事案件 , 如果想要辩护成功 , 绝非简单的三招两式就能彻底解决的 , 而是要穷尽一切办法 , 找出一切漏洞 , 从中优中选优 , 找出最关键的突破口 , 才有可能一劳永逸 。
具体来讲 , 至少要从三个方面 , 来找突破口:
1、证据上找漏洞;一、找出证据漏洞 。 法庭之上 , 证据为王 。任何一个案件只要拿到法庭之上 , 想要给这个案件定性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
2、法律上找依据;
3、案例中找奇迹 。
特别是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 给一个人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否则就不能定罪 , 更不应该进行量刑 。
所以 , 如果想把一个刑事案件做成功 ,把错案纠正、把重刑犯的量刑降低 , 都需要在证据上下手 , 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上 , 比如物证、书证 。
一旦这些证据出现重大问题 , 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 , 案件就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
当然 , 有时候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这些存在一定主观性的证据 , 也会起到关联性作用 , 同样值得关注 。
比如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 就因为审计报告出现了重大瑕疵 , 导致案件几乎无法继续审理 。
该审计报告里 , 在证据依据项里声称所依据的材料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 而稍微懂点法律的都知道 , 刑事案件中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 , 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 归纳总结后的主观意见 , 既不是客观证据 , 也不是最终结论 , 所以 , 在起诉意见书基础上得出的另一个结论 , 注定不客观、不中立、不权威 , 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
尽管最终还是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 但是在给当事人量刑时 , 做出了极大的让步 。
量刑从十年以上 , 直接下降到三年 。
这 , 便是证据漏洞的好处 , 当然是对于被告人而言的 。
二、找到法律依据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司法部门办理案件是最底层的逻辑 , 要解决案件问题 , 关键时刻还是要靠法律规定 。
舍此 , 都是弃本逐末、缘木求鱼 。
比如多年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 罪名是故意杀人 。
一个积雪未化的冬天 , 被告人将同村一个头脑不太好使的男孩子扔进了机井里 , 手段不可谓不残忍 , 结果也挺严重 。
按照常理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基本上是板上钉钉——十拿九稳 。
被告人几乎也做好了早死早投胎的心理准备 , 所以也就没有要求家人委托律师 。
不过 , 研究完卷宗 , 我们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 , 而具备自首情节的 , 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
原因在哪里呢?
因为 , 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时 , 立案理由是盗窃罪 , 怀疑他偷了邻居的牛 。
而一旦派出所 , 被告人就感觉这下彻底完蛋了 , 东窗事发了——杀人的事 , 估计已经被发现了 。
于是 , 一五一十地把自己杀人的事就彻底交代了 , 实际上公安机关对此并没有掌握 。
按照法律规定 , 被告人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 , 应当认定为自首 。
于是 , 被告人保住了一条小命 。
这 , 就是小法条的大作用 。
三、检索类似案例 。 类案同判 , 是最高院提倡的原则 。尽管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 , 但是最高院为了让老百姓能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 所以提倡要类案同判 。
何谓类案同判?
翻译过来 , 就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地区要保证统一尺度进行判处 , 而不能毫无章法地乱判一通 。
至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或者审判参考上的案例 , 就更应该成为各个地方法院的指导规范 , 而不应该对指导案例或参考案例视而不见 。
所以 , 如果能找到最高院终审的案例或者指导案例、参考案例 , 而这个案例和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几乎完全一样 , 那你就等于中了六合彩 , 只等着兑奖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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