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丈夫相继离世后老家拆迁,三个姑姐打上门要求继承老家遗产,亲戚邻居怒了( 二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 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 不尽扶养义务的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 也可以不均等 。
席老伯和儿子媳妇生活在一起 , 生病时 , 也都是由刘女士照顾的 , 刘女士夫妻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 , 而且 , 刘女士独自抚养二个孩子 , 生活比较困难 , 依照此法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而席老伯的三个女儿都嫁在外地 , 她们虽然家境都比较优越 , 都有条件和能力抚养父亲 , 但她们都很少回家看望父亲 , 因此 , 可以说她们对父亲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 依照此法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综上所述 , 刘女士老家的房产假如不分给三个姑姐 , 那也是合法的 , 即便要分 , 也不是平分 , 完全可以少分给她们 。
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 三个姑姐家境优越 , 就更应该对弟媳和侄子侄女多些照顾 , 而不是一味地要去争夺家产 。
您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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