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象州,女孩小潘与老王酒后一起回家( 二 )



回到本案中 , 老王对小潘实施的强行搂抱、亲吻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 既然属于性骚扰 , 就是对小潘人身的不法侵害 , 而小潘如果不制止 , 很有可能发展为性侵 。

同时 , 老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特别是在醉酒的状态下 , 而小潘出于本能地将其推开 , 也明显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 不构成防卫过当 。

据此 , 老王家属抱着“谁死谁有理”的态度试图索赔的愿望也最终落了空 。 法院最终驳回了老王家属的请求 。

另外 , 假如老王没有死亡的话 , 小潘反倒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毕竟性骚扰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 。

《民法典》1010条规定 , “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具体责任表现为:性骚扰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如果造成一方损失的 , 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最后 , 我想说的是 , 该案公正的判决 , 无疑是对性骚扰行为的一种严厉打击 , 任何人都不能从错误的行为中获利 , 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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