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 一男子开车时不慎撞倒了一名一年级小学生


江苏南京, 一男子开车时不慎撞倒了一名一年级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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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一男子开车时不慎撞倒了一名一年级小学生


江苏南京 ,一男子开车时不慎撞倒了一名一年级小学生 , 事后被对方父母告上法庭 , 而他们不仅要求男子赔偿孩子的身体损失 , 还要他额外赔偿孩子2.6万元的补课费 。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2020年6月 , 老张开车回家时撞上了骑电车搭孩子回家的老陈 , 导致老陈和孩子受伤 。 交警部门认定老张全责 , 受伤的孩子因此住院 。 老陈一家为了让孩子康复 , 前前后后花了7.5万余元 。 而在孩子出院在家恢复的那个阶段 , 由于他无法到学校上课 , 老陈便委托培训机构为孩子单独补课 , 又花了2.6万余元 。
【江苏南京, 一男子开车时不慎撞倒了一名一年级小学生】
后来在2021年11月 , 老陈将老张起诉到法院 , 要求老张支付自己和孩子受伤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孩子的补课费用共计10万余元 。 在法律上 , 关于原告的诉求能否成立 , 笔者简要分析以下两点:1.原告诉求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案件 , 所以只要原告可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 那么被告就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在如何证明侵权事实的问题上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 原告一般需要提供证据 , 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己遭受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存在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 。
在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上 ,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此外 , 如果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本案中 , 老张基于自身的过失撞到老陈父子致二人受伤 , 这不仅给两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同时也给老陈年幼的儿子造成了不小的心理阴影 , 因此老陈可以在给父子俩主张治疗康复费用的同时 , 向老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2.老张是否该赔孩子的补课费 , 关键看补课费和老张撞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里的补课费 , 其实就是侵权事实四个要件中的损害结果 。 只要我们能断定它和老张撞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那么老张就应当对老陈父子就这项费用进行赔偿 。 本案中 , 老陈的儿子被撞时是一年级的学生 ,他因左股骨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 , 受伤后又在家休养 , 客观上无法到学校学习 。 而老陈为了孩子能跟上正常的学习进度 , 不得不请人给孩子补课 , 这是符合我们日常生活的逻辑 。 它与一般的课外补课有本质区别 。

因此 , 老陈给儿子补课的这部分费用 , 可以看做是老张撞人给老陈儿子导致的间接损失 , 法院也支持了老陈的这项诉求 。

不过 , 法院同时查明:老陈儿子的补课时间虽然是3个月 , 每月的补课费为8400元 , 但孩子曾于其中一个月时回校上课 , 后因跟不上进度才休学在家 。 再加上另一个月是学校的暑假 ,不存在耽误学校学习的情况 。 故法院最终仅支持了一个月的补课费 , 即8400元 。

总之 , 在侵权责任中 , 比起其他三个要件 ,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证明的重中之重 。 那么各位读者 , 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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