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 , 严密观察产程进展 , 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 , 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 , 及时发现胎儿窘迫、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 。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分析认定 , 涉事医院在诊疗行为存在不足 , 对胎心监护图评价认识不足 , 对胎儿宫内情况及早期明确诊断和尽早干预治疗具有不利影响 。 患者入院给予胎心监护并急诊剖宫产符合临床规范要求及母儿抢救需要 , 但手术实施略呈迟缓 , 胎儿娩出后已呈濒死状态 , 临床抢救成功几率渺茫 , 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 并判决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关于尸检告知的问题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 ,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 ,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 尸体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 , 同时也为下一步的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医学根据 , 不进行尸体检验 , 就很难对相关专业性问题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 作为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应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 要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 , 并且应当做好告知方面的记录 , 以留存证据 。 在审判实践中 ,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 依据法律的规定 ,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 本案中法官通过医院提供的视频 , 认定医院尸检的告知是发生在新生儿尸体处理之后 , 因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 。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场所 , 应以提高医疗质量 , 维护患者安全为宗旨 , 每一次的违规诊疗行为 , 都可能对患者的身体、精神带来了极大痛苦 , 甚至使患者失去生命 。 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 , 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 , 依法依规执业 , 保障患者安全 , 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推荐阅读
- 72岁大爷坦言:和保姆再婚后我才发现,这就是一场无情的金钱交易
- 谁是祖先X?人类进化中最大的谜团
- 浙江杭州,赵女士花400多万买的一台宾利,被一男子骑着摩托车撞出了一个洞
- 杭州一女子坐地铁遭男童抹胸抢座 家长拒不道歉 辩称孩子小不懂事
- 杭州不理发?3小伙结伴理发,不想剪完头后竟要求付款10500元
- 杭州:男子偷窥女生洗澡手伸裤内做不雅动作,女方:我不是第一个
- 苏轼纳12岁小妾,初次相见写下一千古名句,成男子嘴里的花言巧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