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之辨
危险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是曾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溺亡水域的危险完全知情 , 仍然不顾导游、景区、酒店的提醒私自下海 , 这应当评价为一种冒险行为 。
曾女士与旅行团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 约定在旅行社已经全力警示说明救助的前提下 , 游客私自安排活动导致受害 ,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 这也符合《旅游法》和《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并无不妥 。
所以曾女士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需要担责 , 在法律角度是没有足够依据的 , 旅行社的义务已经尽到 , 其行为与曾女士瞒着导游私自下海溺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 包括景区都不能预判游客会非正常游玩时间偷偷溜到危险海域游泳的突发情况 , 曾女士自己不防控风险 , 诱发本次事故 。
审判结果
曾女士不能“居安思危” , 提高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主动规避风险 , 反而主动立在危墙之下导致受害 , 损害结果与旅行社无关 , 旅行社不构成违约 , 行为也未违法 , 无过错 ,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曾女士家属要求赔偿损失退还旅游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被告一方不需要担责 。
结语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 , 任何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应当被谴责 , 但 , 如果侵害是当事人“主动”寻求 , 或者明明知晓、能够预判危险存在 , 依然轻视、冒险 , 就不能苛责其他有义务保障其安全的责任主体时刻跟随 , 严防紧守 , 人一定要懂得将安全摆在第一位 , 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