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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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她私自下海游泳淹死,让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行社

古语有云“安不忘危 , 盛必虑衰” , 生活中的意外总是突然而至 , 如山洪一般到来时完全不给人喘息的时间 , 转瞬便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 所以无论当前处在怎样安稳的环境里都不要忘记潜在的危险 , 这样才能保证人身财产的最大安全 。
有的意外是人事先无法掌控的 , 有的意外是稍加小心便可避免的 , 正如今天要说到的这桩案例 , 一次正常的旅游活动中 , 女子下海游泳导致溺亡 , 事后家属十分悲痛 , 认为旅行社要承担责任 , 退还费用 , 索赔57万余元 , 旅行社则主张半分责任都不承担 。

正常情况下旅行社当然要负责游客的安全 , 成了被告为何还主张没有责任呢?事情还要从这桩意外的经过开始说起 , 法院最终也是根据事实作出判决 。
案发经过:
广西南宁的曾女士人到中年爱上了四处旅游 , 常与好友刘女士结伴 , 2021年6月曾女士听说某地一海滩风景区沙细水清坡缓浪平 , 自然风光赏心悦目 , 特别适合放松 。
和刘女士商量后 , 两人便一起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两天一夜专题摄影旅游项目 , 签了合同 , 旅行团共19人 , 12日早上由旅行社派大巴接人后出发前往海滩 , 伴随着导游的解说和提醒 , 一片欢声笑语中 , 众人抵达目的地 。
19名游客按旅行社的安排分头游玩 , 欣赏当地特色风土人情 , 观看节目 , 玩到晚上大家都累了 , 纷纷回酒店休息 , 按照原定计划 , 第二天的活动是早上8点半集合后开始 , 曾女士却将活动提前了 。

原来曾女士是个游泳爱好者 , 见到一望无际的大海非常激动 , 总想到海水里体验下自由的感觉 , 恰好闺蜜刘女士也是游泳能手 , 两人一拍即合 , 次日清早5点多一起去沙滩游泳 , 下海时其他人还在熟睡中 , 没法阻止她们冒险 。
结果意外突然降临了 , 游着游着刘女士发现闺蜜的情况不对劲 , 她头没入了水中 , 似乎溺水挣扎无力 , 刘女士急忙过去将人救上沙滩 , 大声呼救 , 为曾女士做心肺复苏 , 又打了急救电话 , 救护车用最快的速度赶来现场 , 遗憾的是 , 曾女士呛入太多的水 , 回天乏术不幸去世 。
期间刘女士通知了导游 , 导游又通知了旅行社的负责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 得知曾女士因为下海游泳溺水身亡 , 家属伤心欲绝 , 为此和导游、旅行社产生争执 。 家属要求他们为这桩发生在旅游活动中的意外承担责任赔偿 , 旅行社表示拒绝 , 私下协商不了双方随即上法庭辩理 。
案例分析:
归责原则
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责任之外 , 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原则也是最常见的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 顾名思义就是过错为必须要件 , 除此之外还有客观损害事实(如本案中曾女士溺亡就是损害后果) , 侵权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导致损害出现的因果关系 。

以上要件均成立的话 , 侵权一方自然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 本案中曾女士为游客 , 被告方对其负有安全提醒、告知的保障义务 , 没有尽到意味着存在过失 , 不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抱希望的态度 , 也要因为过失存在判定过错成立担责 , 那本案要件是否全部符合呢?
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案情事实 , 本案特殊的一点在于溺水的曾女士不是经旅行团安排下海游泳的 , 而是在清早时分 , 没有告知导游的情况下私自下海 , 所以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并没有主动实施侵权的行为 , 关键在于其是否懈怠或者疏忽了事前和时候必要的安全保障工作 。
曾女士去的海域是非规划泳区 , 住宿的酒店前台、事发水域周边 , 沿途路面等多个地方都有提醒此处为危险非泳区域 , 容易发生意外 , 不得下海的明显警示标志 , 事后根据调查 , 其余游客作证 , 导游出发、带队乃至就餐、休息期间 , 曾多次提醒大家不要冒险游泳以防遇险;

景区在安全提醒方面没有什么问题 , 旅行社选择该景区也就谈不上将游客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 , 由于曾女士是在非正常游玩时间悄悄离开酒店下水玩耍 , 导游完全无法预料到 , 来不及阻止 , 事后得知曾女士遭遇溺水 , 负责人均第一时间赶来帮忙救助 , 事先事后均没有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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