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副行长董某分两笔私自转给他人


云南昆明,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副行长董某分两笔私自转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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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副行长董某分两笔私自转给他人


云南昆明 , 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 , 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副行长董某分两笔私自转给他人 , 现在已经无法追回 , 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要求银行承担本金及其利息 , 法院这样判决 。
事情是这样的 , 郑女士是一家公司老总 , 后入股20万元成为该行的自然人股东 。 为了支持银行的发展 , 郑女士就在该行开立账户并存入巨款 , 但由于经常要转账汇款 , 住所与银行距离又比较远 , 办理业务不是很方便 , 就将存折和银行卡放在银行 , 让银行按照她的指示办理业务 。

按照银行内部管理规定 , 郑女士属于银行的重点客户 , 银行就安排副行长董某负责保管郑女士的银行卡 。

谁知 , 郑女士在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时 , 发现有两笔存款 , 分别是50万和1500万 , 未经自己允许 , 就转给他人 , 现在无法追回 , 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

郑女士起诉理由为:

第一、她将存折和银行卡放在银行 , 让银行替她保管并办理业务 , 而银行却将存折交给董某保管 , 银行存在过错;

第二、她从未指定董某是其委托人 , 也从未委托董某办理80万元和1500万元的转账业务;

第三、银行在办理大额业务时未要求提供储户本人身份证原件、非本人办理业务时未核实客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 未登记代理人信息 , 均属于违规办理业务 。

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郑女士自从开户以来 , 就将银行卡和存折交给银行 , 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长期的委托关系 , 郑女士以电话或短信方式指示银行代其办理取现、转账业务 , 银行建立了相应的风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涉案1580万元 , 其中80万元转给郑女士的嫂子王某 , 1500万元系郑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转给第三人 , 二者系借款关系 , 且这些转账都是经过郑女士同意的;

第三、该两笔转账存款以后 , 郑女士还委托银行代其转账30几次 , 充分说明郑女士对此是知情的 , 对银行是概括性、委托性代理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郑女士将钱款存入银行 , 银行给郑女士出具存折 , 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郑女士对其账户内的存款享有所有权 , 未经授权 , 任何人不得处分 , 银行有义务保障郑女士存款安全;第二、银监会在《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明确禁止银行代客户保管存单、代为转账业务等 , 而涉案银行仍然为郑女士保管存单并禁止转账业务办理等 , 违法了禁止性规定 , 其辩称董某系个人代为保管理由并不成立 , 存在重大过错;第三、银行主张这两笔转账经过郑女士同意 , 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 且郑女士事后没有进行追认 。 至于事后其他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这两笔存款就经过郑女士的同意 。



【云南昆明,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副行长董某分两笔私自转给他人】第四、银行主张郑女士转借给第三人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 双方属于借款关系 , 但是第三人表示他和郑女士并不认识 , 是董某通过他人转给自己的 , 因此银行主张不成立;

第五、《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本案董某属于银行工作人员 , 未经郑女士允许 , 擅自转账 , 给郑女士造成损失 , 银行自然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郑女士存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 , 银行不服 , 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 , 但都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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