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餐厅消费时,商家将蟹与篮筐一起计算重量收费


男子到餐厅消费时,商家将蟹与篮筐一起计算重量收费


【男子到餐厅消费时,商家将蟹与篮筐一起计算重量收费】“你们这是欺诈!”浙江宁波 , 一男子与女朋友到餐厅用餐时 , 点了几份食物和两瓶劲酒 。 男子在点餐时 , 给女朋友点了一只其女朋友最爱吃的野生团脐白蟹 , 当时服务员和男子说 , 这个蟹比较贵 , 要258元一斤 。 男子没有犹豫 , 就点了一只给女朋友享用 。
可不曾想 , 男子去结账时却被收银员告知 , 这只蟹重量有七两八 , 按照一斤258元来计算 , 仅这只蟹就要201元 。 男子却认为不可能 , 随后男子将蟹壳拿到收银台 , 与收银员理论 , 并声称这样大的蟹壳怎么可能有七两八重呢?
在理论过程中 , 经理却走过来说 , 蟹壳煮了以后会缩小 , 因此仅以蟹壳来判断重量不合理 。 男子随即要求经理自己到餐厅门口的水池内 , 挑一个最大的蟹来过称 , 如果超过七两八 , 那么其一方就认可经理的解释 。
结果经理左挑右选出来一只 , 过称时也没有达到七两八的重量 , 男子一气之下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餐厅缺斤少两 , 欺骗消费者 。
最终 , 经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 认定餐厅没有将用来过称的篮筐重量减掉的情况下 , 计算蟹的重量 。

也就是说 , 餐厅的称有问题 , 因为一般情况下 , 称加上篮筐 , 其原始数值应当为0 。 而该餐厅在没有篮筐的情况下其数值才为0 , 因此顾客将挑选好的海鲜放到篮筐 , 再来过称时 , 就会连海鲜与篮筐的重量一起计算在内 。
换而言之 , 如果篮筐的重量为3两的话 , 那258元一斤的蟹 , 顾客就不知不觉被多收了77.4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 ,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 。 所谓知情权 , 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
也就是说 , 餐厅经营者在过称时 , 就应当如实告知男子称的实际情况及蟹的实际重量 。 否则就属于欺诈行为 。
所谓欺诈行为 , 就是商家故意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商家具有欺诈行为的 , 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 就本案而言 , 男子可以要求餐厅退回201元蟹款及支付三倍蟹款赔偿金603元 。
注意!上述法条同时还规定 , 当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 , 按500元赔付 。
最后 ,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尤其是商家 , 绝对不能目光短浅 , 为贪图小利耍小聪明 , 欺骗消费者 , 否则必定会得不偿失 , 且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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