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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新乡 。 张女士和刘先生相恋同居五年 , 在同居期间张女士先后流产5次 , 后两人分手 , 刘先生以两人未结婚为由 , 要求张女士返还同居期间给其的12万元 , 被拒后刘先生一纸诉状把张女士给告了 。
刘先生和张女士相识于2017年 , 两人在交往的过程中觉得双方还不错 , 于是没有多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 并且同居了 。
起初的时候 , 刘先生对张女士是非常的好 , 为了讨好张女士 , 时不时地会转钱给, 期间总共转了4万多元 , 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 , 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 , 张先生转了8万元的彩礼给张女士 。
而面对刘先生的甜言蜜语以及转钱表真心的行为 , 张女士是非常感动的 , 在背后也为了刘先生默默的付出 。
在同居期间张女士怀孕了 , 刘先生以暂时不适合要孩子, 为了更好的未来先重事业为由要求张女士流产 , 而起初张女士也赞同刘先生的想法 , 于是同意了刘先生的建议 。
可随着张女士接二连三的怀孕 , 刘先生每次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要孩子 , 这让张女士无法接受 , 发现刘先生也变了 , 两人之间的感情慢慢有了裂痕 , 于是不断的争吵 , 直到张女士第五次流产后 , 两人的感情再也无法修复, 在2021年提出了分手 。本以为相爱一场是好聚好散的结局 , 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 , 刘先生却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给自己的12万元 。
他的理由是 , 当初之所以先后转账4万多元以及8万元的彩礼 , 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 既然现在两人没有领证结婚 , 自然要返还自己所给的钱 。
而张女士觉得 , 两人一起生活期间 , 家里的大小东西基本都是她买, 平时的生活开支伙食费也都是自己出 , 刘先生给的钱也多用于两人共同生活 , 况且自己四年多期间流产五次住院花费 , 身心受到创伤这些损失 , 刘先生理应赔偿 , 声称不会返还12万元 。
可刘先生就觉得两人没有结婚 , 张女士必须返还 , 多次讨要无果, 刘先生一纸诉状把张女士告了 。
刘先生觉得和张女士恋爱同居期间给其转账的12万元 , 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给张女士的彩礼 , 而今两人没有领证结婚 , 要求张女士返还12万元 , 那么他的诉求合理吗?1.本案中刘先生索要彩礼是否合理 ,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彩礼的含义以及彩礼可以退还的情形 。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
根据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李先生和张女士确实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 按照规定张女士确实是要返还12万彩礼 。
2.但是此规定的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 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
同时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 , 可以不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 , 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
【河南新乡,情侣同居5年分手,男方讨要恋爱期间转给女生12万元,法院判=还1.5万】本案中我们知道刘先生转给张女士的钱多半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 而且四年期间张女士流产住院需要花费 , 并且5次的流产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 , 因此刘先生把转给张女士的钱认为是彩礼钱, 本身就存在混同情形 , 是不合理的行为 。
最后经过审理, 认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 , 但是同居期间张女士多次流产身心遭到创伤 , 而且刘先生给的钱多为生活开支 , 驳回刘先生的请求 , 判张女士返还1.5万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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