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外埠农业户口 , 某会计事务所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 应支付张某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710.4元 。 张某高于此标准的诉讼请求 , 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张某与某会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会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710.4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5元(张某已预交) , 由某会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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