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应该如何区分?


以案释法: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应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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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应该如何区分?】
以案释法: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应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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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熟悉一项罪名——诈骗罪 ,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做出错误的处分 , 骗取其财物 。 然而 , 在现实生活中 , 并不是所有骗人的案例都会被判处诈骗罪 , 有许多最后都定性为民事欺诈 。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应该如何区分?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而对于民事欺诈 , 《民法典》共规定了两种情况 , 分别是当事人欺诈和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从表面看 , 二者是很相似的 , 都是通过欺骗对方来获益 。 但是获取的利益 , 也是有差别的 。 有的人认为 , 这两者主要的区分方式是看当事人是否相识 , 也有人认为只要涉案金额较高 , 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 , 就可以被判定为诈骗罪 。
这些观点 , 都只是表面上的不同 。 两者实际的区别有:事前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事中是否积极履行承诺、事后是否补救这三部分 。

首先 ,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非法占有目的 , 它与达成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相对 。 以合同诈骗为例 , 假如甲试图与乙进行货物交易 , 但是甲能够交易货款的时间比乙提出的时间要晚 。 为了能够达成交易 , 甲就欺骗了乙 , 谎称自己可以按时结货款 , 最终甲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 逾期将货款打给了乙 。

在这一案例中 , 尽管甲在与乙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 但是他欺诈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达成交易” , 而且这一案例最后 , 甲还是将货款打了过去 , 整个过程中都没有非法占有乙货物的想法 , 因此可以认定的是 , 甲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 如果他的行为导致乙受到了损失 , 可能他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
然而 , 若是甲在交易之初 , 根本就没有买货的货款 , 他虚构了自己的财产状况 , 妄图骗取乙的货物 , 那么甲就属于刑事上的诈骗 。 他诈骗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了完成这项合同 , 而是为了将乙的货物非法据为己有 , 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其次 , 在达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 , 当事人必须有积极履行承诺的表现 , 如果一直怠于履行承诺 , 那么就表明当事人有可能根本就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图 。 比如 , 无业游民张某手头紧 , 于是向朋友李某称 , 自己近期在投资一个项目 , 需要借钱周转 。 当张某借钱以后 , 并未将钱财用于投资项目 , 也没有用于其它正当的赚钱途径 , 而是全部挥霍一空 。 此后 , 张某经李某多次催促仍旧不还钱 , 最后还失去了联系 。

在这起案例中 , 张某看似借钱用来赚钱 , 但实则他的行为却体现出来 , 他并未有还钱的意图 。 而还钱就是借贷合同中的一种承诺行为 , 他从未为了履行承诺而努力 , 所以其并未有完成合同的意图 , 也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最后 , 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另一重要要素是事后的补救 , 这一行为能看出当事人的态度 。 如果上述张某的案例中 , 他在借钱的时候将投资项目吹得天花乱坠 , 但实际上这个项目风险非常大 。 结果在他借钱投资后赔了很多钱 , 当李某找上门的时候 , 他尽量拖延还钱的期限 , 但并未失联 。 当有钱还款的时候 , 他也积极地和李某联系 。 那么这一案例中 , 张某就只涉嫌民事欺诈 , 而不涉及诈骗罪 。
通过上述的分析 , 我们就可以看出 , 民事欺诈、诈骗罪这两项行为并不仅仅依靠涉案金额来区分 。 在结合了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后 , 如果行为人明显将财物据为己有 , 且一直没有履行承诺的念头 , 甚至携款潜逃 , 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 否则就是民事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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