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已婚女子马某与已婚男子彭某因装修房子认识


河南省平舆县已婚女子马某与已婚男子彭某因装修房子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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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已婚女子马某与已婚男子彭某因装修房子认识


河南省平舆县已婚女子马某与已婚男子彭某因装修房子认识 , 发展为婚内不正当男女关系 , 双方多次发生关系 。 后来女方怀孕 , 她出于种种考虑就终止妊娠 。 有一天 , 马某因突发大出血而住院 , 产生了医药费 。 马某向彭某索要这些钱但男方拒绝给予 , 女方将男方告到法院 。


马某和彭某都有自己的家庭但他们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感而发展为情人关系 , 这种不光彩的恋情能带来短暂的欢愉但当激情褪去了 , 双方还是面对平常生活 。 马某怀孕又终止妊娠导致自己身体受伤 , 她认为是彭某导致的 , 就将男方起诉到法院 。

【河南省平舆县已婚女子马某与已婚男子彭某因装修房子认识】

马某认为 , 彭某多次和自己发生关系才让自己怀孕 , 现在自己因此事住院 , 他作为侵权人就该承担自己的住院费和医药费 , 并补偿自己精神损失 。 那么彭某是否需要对女方进行赔偿损失呢?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 就是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侵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 ,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 行为人才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马某作为已婚女士又是成年人 , 她该对家庭负责 , 对自己负责 。 当时她自愿和彭某发生关系 , 她就要明白发生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她疏于防范 , 自身也具有过错 。 而且婚外情是对婚姻的破坏 , 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违背 , 不受到法律保护 。 彭某也没有伤害她的故意 ,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请求 。

马某不服从判决 , 又提出上诉 , 她在诉讼中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彭某支付医疗费19896.5元、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某承担 。 彭某在法庭上说 , 第一 , 马某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 , 她提出的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第二 , 婚外情当然不属于社会或者法律所能容忍的“平民百姓的私生活” , 中国公民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三 , .女方陈述的流产、大出血均与我无关 , 我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二审中 , 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 案件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彭某是否该对女方的身体进行赔偿 。 法官依然认为 , 双方当事人在交往期间均是已婚人士 , 其婚外情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评价 。 双方的行为 , 违背了公序良俗 , 故对马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


马某能否到公安机关控告男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 , 并且主观上是故意的 。 他们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 , 男方并没有逼迫女方 , 也没有犯罪的故意 , 根据刑法中主客观一致原则 , 就不能对其按照犯罪论处 。 所以 , 彭某的行为也不算是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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