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以14.16万元购买了120瓶53度的飞天茅台


江苏南京,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以14.16万元购买了120瓶53度的飞天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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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以14.16万元购买了120瓶53度的飞天茅台


“假一罚百 , 你要赔我1416万!”江苏南京 ,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以14.16万元购买了120瓶53度的飞天茅台 , 经检验全部为仿造酒 。 男子高价聘请律师将销售商和媒体告上法庭 , 索赔1416万元 。

2013年 , 江苏男子郭先生事业有成 , 其公司的接待用酒很上档次 。 一般都是飞天茅台 。

当年国庆前夕 , 郭先生在权威报刊上看见了一条商业广告 , 标题是:酒水暴利 , 到此为止—XX酒类平价直销仓库 , 比市场价最低至三折 , 假一罚百!见有权威报刊背书 , 郭先生便放心地在该酒水超市购买了120瓶53度飞天茅台 , 用4张信用卡支付了14.16万元 , 并收到4张收银小票 , 超市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据 。 为了保险起见 , 第二天 , 郭先生分别委托质监部门和贵州茅台酒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检测和鉴定 。 鉴定结果为假的贵州茅台 , 检测结果为仿制产品 。 当时的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检测结果 , 没收了120瓶酒 。郭先生拿着购物收据和收银小票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 随后到超市谈判 , 要求超市兑现假一罚百的承诺 。 但超市表示 , 愿意退还郭先生支付的购酒款14.16万元 , 并要求郭先生不再追究此事 。

郭先生同意后 , 超市立即给郭先生转款14.16万元 , 郭先生给超市出具了一张字据 , 内容为:已经退还了14.16万元的货款 , 以后不再来超市 , 也不会对购物中心的工作造成任何的干扰 。

但郭先生拿到这笔款后并没有就此作罢 , 他花了21万元聘请律师 , 将超市和刊登广告的报刊告上了法庭 , 要求超市赔偿1416万元 。 同时要求报刊作出相应赔偿 。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 ,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

1.假一罚百属于合同条款 , 应当合法有效 , 但郭先生在承诺书中并没有提及其他损失 , 因此应当对惩罚性条款作适当调整;

2.给超市供货的公司生产的是仿造酒 , 因此可以认定超市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可以参考《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

因此 , 二审法院判决 , 超市赔偿郭先生141.6万元 , 驳回了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虽然发生在9年前 , 但对今天仍然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 因为关于“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争论还在继续 。

“退一赔三”的规定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形 , 本案第一审正是认定了超市的行为属于欺诈 , 判决超市3倍赔偿 。 但郭先生对此并不满意 。

“退一赔十”的规定源于《食品安全法》 , 该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 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应当在消费者一边 。



【江苏南京,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以14.16万元购买了120瓶53度的飞天茅台】本案中 , 郭先生曾经委托质监局进行检测 , 应当以检测结果作为定案依据 , 也可以当时的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没收决定书作为证据 。 但如果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假冒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则需要另行委托司法鉴定 。

但在本案的前提在于 , 一、二审均认为“假一罚百”属于合同条款 , 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 因此合法有效 。 一、二审均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食品安全法》作出的判决 , 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调整 。 因此 , 二审的判决更有利于解决纷争 , 化解矛盾 。

“假一罚百” , 需要有强大的实力做为支撑 , 如果仅仅作为吸引顾客的噱头 , 无异于给自己挖坑 。 您怎么看待“假一罚百”的广告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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