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心捅马蜂窝,却要我赔11万?”湖北宜昌,男子赵某捅了个马蜂窝


“我好心捅马蜂窝,却要我赔11万?”湖北宜昌,男子赵某捅了个马蜂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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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心捅马蜂窝,却要我赔11万?”湖北宜昌,男子赵某捅了个马蜂窝


湖北宜昌 , 男子赵某捅了个马蜂窝 , 23天后男子邓某被蛰伤 , 致多器官衰竭 , 其起诉赵某索赔22.6万 。 法院一审判赔11万 。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 其提出 , 蜇人的是另一窝马蜂 , 和自己无关 , 不该赔 。

宜昌市长阳县 , 村民邓某家门口的地里有两棵树 , 一棵是构树 , 另一棵也是构树 。 其中一棵构树上 , 不知道啥时候长出了一个巨大的马蜂窝 。 邓某一家倒也没当回事 , 马蜂 , 你不招惹它 , 它也不招惹你 , 双方相安无事 。

村里另一男子赵某看到后却坐不住了 , 其找来同村的曹某商量把马蜂窝搞掉 。 曹某提出 , 马蜂窝距离邓某家太近 , 万一到时候马蜂四散而飞 , 蜇伤邓某家人就不好了 。

赵某认为没什么 , 一把火烧掉 , 哪里还能蛰到人 。 彼时邓某外出打工不在家 , 赵某就找到邓某妻子 , 说想把他们家地里的马蜂窝捅了 。 邓某妻子想着捅了就捅了 , 留着始终是个祸害 , 于是就同意了 。 当天下午 , 赵某和曹某拿着防护衣、杀虫剂等装备到了构树下 。 赵某在旁边看护、劝阻行人 , 负责现场安全 , 曹某穿上防护衣 , 爬上树锯断了悬挂蜂窝的枸树枝 , 又用杀虫剂喷杀马蜂 。 之后 , 赵某拿走了巨大的蜂窝 , 并于当晚取出蜂蛹食用 。 4天后 , 邓某妻子去地里割猪草时被马蜂蜇伤 , 赵某让妻子带其到村卫生室治疗并主动承担了治疗费 。 又过了一天 , 邓某妻子再次被蜇伤 , 赵某再次让妻子带其到村卫生室治疗 , 并承担医疗费 。

邓某妻子连着两次被蜇伤 , 赵某、曹某打算斩草除根 , 二人晚上到摘蜂窝处用火烧毁了残留的蜂巢和部分散蜂子 。 此后一段时间 , 再未发生马蜂蜇人事件 。 在赵某捅了马蜂窝之后第23天 , 在外打工回来的邓某下地秋收 , 到了两棵构树下时 , 被一群马蜂追着蜇伤后昏迷 , 经医院诊断其肾脏、肝脏、心肌等全身多器官衰竭 , 在医院住了40多天 , 医疗费花了18.5万元 , 但还未能痊愈 。 邓某认为 , 自己之所以被马蜂蛰 , 根源就在于赵某、曹某二人捅了马蜂窝 , 于是找二人索要赔偿 。 因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 邓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 索赔22.6万元 。 谈赔偿首先要谈侵权 , 只有侵权才需要赔偿 , 如果没有侵权就不需要赔偿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1165条虽然短 , 但包含了3层意思:过错行为、损害结果、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 三者缺一不可 。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赵、曹二人摘取马蜂窝的行为 , 和邓某的被蜇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一 , 返巢现象是野生昆虫特别是马蜂的一般生活习性 , 马蜂通常具有在蜂巢被破坏取走后攻击附近人、蓄的特点 。 白天大量马蜂外出觅食 , 未回巢 。 赵某、曹某为摘马蜂蜂巢获取蜂蛹 , 且明知不可为(白天摘蜂巢)而为之 , 增加了返巢马蜂蜇人的风险 , 给周边农田的经营留下了安全隐患 。 其二 , 曹某摘取蜂巢时穿上了防护服 , 携带了杀虫剂 , 由此说明赵某、曹某能充分认识到摘取马蜂窝时的危险性 , 并在邓某妻子第二次被马蜂蜇伤后 , 采取了夜晚火烧的方式处理残余蜂巢和部分蜂子 , 也足以说明其已经认识到摘取马蜂窝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 并知道危险情况已实际发生 。 其三 , 赵、曹二人在明知有危险 , 且危险已经实质发生的情况下 , 未能彻底根除危险 , 其行为属于对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放任 , 存在过错 。
现无法排除蜇伤邓某的马蜂不是赵某、曹某所摘蜂窝的回巢马蜂 , 故邓某被马蜂蜇伤与赵某、曹某的过错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 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同时 , 法院认为 , 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邓某明知赵、曹二人不久前捅了马蜂窝 , 且妻子连续两次在同一地方被蜇伤 , 该种情况下 , 其在同一地点劳作时未尽足够观察和防护义务 , 进而被蜇伤 ,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就本次被蜇伤事件 , 赵某、曹某承担60%责任 , 邓某自身承担40%责任 , 赵、曹二人应赔偿邓某11万元 。 2、一审宣判后 , 双方均不服 , 提起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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