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男子承包工地,请了9名农民工施工,完工结算完工程款后借口拖欠工人80684元工钱( 二 )



判决: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冯某五日内支付拖欠工资74688元 。

判决下达后 , 如果冯某依旧不按照判决书支付拖欠工资的话 , 法院就有权利强制执行 ,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名下与拖欠工资74688元相当的财产 , 冯某赚的工程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 所以执行时也包括妻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

而且法律上对于农民工工资也是有单独的条例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就规定了: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

冯某可以说是自作自受 , 都是对他拿着农民工血汗钱挥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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