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窃得手后,骑电动车摔成植物人,事后家属索赔59万


小偷盗窃得手后,骑电动车摔成植物人,事后家属索赔59万


山东青岛 , 一男子在小区盗窃得手 , 骑自行车逃跑时 , 因自行撞上保安亭大门的起降杆导致摔成植物人 。 事后男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被盗户主告上法庭 , 索赔59万元 。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中院)
男子曾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及被法院判处刑罚 。 不曾想 , 曾某屡教不改 , 在刑满释放不久后 , 又重操旧业 , 遂来到一高档小区内行窃 。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 , 曾某趁户主家里外出吃饭时 , 非法入室行窃 , 盗窃得手后 , 曾某欲离开时 , 刚好被外出吃饭回家的户主发现 。 曾某见事情败露后 , 拨腿就跑 。 而户主则紧随其后 , 边追边喊着“抓小偷” 。
曾某来到楼下 , 骑着其电动车欲从小区门口离开时 , 刚好看到前面有一辆小轿车通过 , 起降杆处于升起状态 。 于是曾某立即加速行驶 , 意图冲出去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曾某还是晚了一步 , 其骑着电动车出门时刚好被升降杆打到头部 , 并重重地摔倒在地上 。
户主赶到现场后与保安说明了家中被盗的情况 , 随后户主报警 。 警方赶到现场后不久 , 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并将曾某送往医院救治 。 后经抢救 , 曾某命是保住了 , 但成了植物人 。
案发后 , 警方认定曾某入室盗窃属实 , 属于犯罪行为 , 应当刑事立案侦查 。 可事后曾某家属却以保安所属的物业公司和户主存在过错为由 , 将物业公司和户主告上法庭 , 并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共同承担其一方的经济损失共计59万元 。

那么家属的诉求 , 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1、《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重大过错行为 , 则可以减轻 , 甚至是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
也就是说 , 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二是损害结果真实发生了;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注意!即便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 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身有没有重大过错 , 否则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 甚至对方不用承担责任 。
2、户主在个人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后 , 徒步追赶曾某 , 属于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防卫行为 , 且没有对曾某作出任何伤害行为 , 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 。 因此其一方并没有任何过错 。
【小偷盗窃得手后,骑电动车摔成植物人,事后家属索赔59万】《民法典》第181条规定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由于户主在本案并没有任何过错 , 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
3、《民法典》规定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 未尽到安全提醒、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如管理者能够举证其一方尽到了义务的 , 则无需承担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小区保安亭上、起降杆上均标示有“一杆一车 , 切勿闯杆”的警示标语 , 且经警方调查证实 , 当时升降杆是处于自动升降状态 。 即不存在值勤保安为阻止曾某逃离小区 , 而故意先行落杆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物业公司在本案亦没有存在过错 , 故也无需承担责任 。
4、反观曾某 , 其入室盗窃在先 , 强行骑电动车闯卡在后 , 其作为一个成年人 , 其一方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后果 , 可其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 选择强行为之 。 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综上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 依法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一审宣判后 , 家属不服 , 于是又换了一名律师提出上诉 , 但因其一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故二审法院亦驳回其全部诉求 。
事后有网友表示 ,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和稀泥 , 并坚决捍卫了法律的正义 , 同时还摒弃了以往“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 , 因此必须点赞!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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