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酒后驾车剐蹭到了路边停放的车子】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 , 处罚单位作出的处罚觉得属于对贺先生较为严苛的行政处罚 , 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在接受血液鉴定时贺先生分别在发生事故前后存在过两次饮酒 , 且第二次饮酒的事实有其妻子的证人证言 , 事故发生时贺先生是否构成醉驾处罚单位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 处罚明显不当 。 根据认定事实 , 当晚贺先生接受检查时的情形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意见》第六条的适用条件不一致 , 处罚单位提出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 。 判决:撤销处罚单位做出的处罚 , 一审二审受理费合计100元 , 处罚单位负担 。 再审判决转变的原因就是认定对贺先生的处罚适用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将由贺先生证明其发生事故时并未达到醉驾标准变成了由处罚单位证明其在发生事故时达到了醉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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